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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擬規定農村集體資産須進場交易

  • 發佈時間:2014-10-29 15:13:4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曹慧敏

  農村集體資産應當進入交易服務機構交易,且除公益事業等特殊情況外,全部採取公開競投方式進行交易,這是《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産交易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的。

  廣州市法制辦28日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對《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産交易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該辦法將進一步增強對農村集體資産交易的規範。

  《辦法》還規定,只有一個競投人的,成交價不得低於底價;有兩個以上競投人的,按交易規則進行交易。採取明標明投、明標暗投方式進行的交易,按照價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目前廣州有相當數量農村集體物業不具備完備的規劃、建築、消防等審批手續,但權屬明確並可正常使用,如不能進入交易平臺統一管理,易造成監管真空,也是資産價值的無形流失。針對這個問題,《辦法》將歷史形成的、所有權屬無爭議的農村集體資産納入交易管理平臺進行交易監管。

  資料顯示,截至2013年底,廣州全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個數為12249個(不含越秀區),擁有集體資産1197.1億元(不含土地等資源性資産)。在農村集體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因集體資産交易監管不規範、制度不健全,集體資産流失現象時有發生。

  根據2012年廣州市開展“三打兩建”中打擊商業賄賂的情況看,在涉及農村集體幹部的商業賄賂案件中,80%以上發生在農村集體資産、資源、資金的交易過程中,農村集體資産交易領域已成為村(社)幹部貪腐案件發生的“重災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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