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明晰農村集體資産産權 維護農民權益
- 發佈時間:2014-10-19 07:11:00 來源:重慶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的改革任務,這是一項牽一髮而動全身的改革,需要試點先行。日前,中央審議通過了有關改革試點方案。為什麼要開展這一改革試點,改革試點的目標原則是什麼,有哪些主要內容?記者18日就此採訪了農業部副部長陳曉華。
陳曉華説,進行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權能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明確任務,是農村集體經濟的重大制度創新,對於維護農民的合法利益,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具有深遠的影響。
“一方面要看到,在工業化、城鎮化加快推進中,農村經濟結構、社會結構正在發生深刻變化,農村集體資産産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産權制度勢在必行。另一方面要看到,這項改革十分複雜,涉及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涉及諸多法律政策的修改完善。加之,我國農村情況千差萬別,需要進行試點,通過試點探索路子和辦法。”陳曉華説。
陳曉華指出,試點方案提出了改革試點的目標原則:要通過改革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利,明晰産權、完善權能,積極探索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不斷壯大集體經濟實力,不斷增加農民的財産性收入;在堅持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在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建立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農村集體産權制度。
針對公眾比較關注的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陳曉華向記者作了重點介紹。
一是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這是改革試點的重要基礎。”陳曉華介紹,重點是要探索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具體辦法;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備案機制;依法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落實好農民對集體經濟活動的民主管理權利。
二是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這是改革試點的重要目的。要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産權制度要求,從實際出發,進行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對於土地等資源性資産,重點是抓緊抓實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在充分尊重承包農戶意願的前提下,探索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對於經營性資産,重點是明晰集體産權歸屬,將資産折股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探索發展農民股份合作。對於非經營性資産,重點是探索集體統一運營管理的有效機制,更好地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社區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務。鼓勵在試點中從實際出發,探索發展股份合作的不同形式和途徑。
三是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這是改革試點的核心任務。要根據不同權能分類實施:要積極開展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佔有權、收益權試點,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産股權臺賬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製度。有條件地開展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有償退出權、繼承權試點,尊重集體成員意願,明確條件、程式。慎重開展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抵押權、擔保權試點,試點要在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開展。
據了解,改革試點將兼顧東中西不同區域,選擇若干有條件的縣(市)為單位開展,試點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新華社記者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