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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票定價權須守住“責任和誠信”

  • 發佈時間:2016-02-22 07:16:00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2016年,高鐵客票定價權已由國家發改委下放至中國鐵路總公司。“有形之手”的退出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的重要一環。但票價調整應是服務品質、運營成本、民生保障、競爭因素等的綜合反映,不能偏離市場規律,更不能偏離“責任和誠信”的軌道。

  風馳電掣的高鐵,已成為“中國智造”與“技術改變生活”的範例。截至2015年底,國內高鐵營業里程達到1.9萬公里,約佔總營業里程的15.8%。僅2011年起營運的京滬高鐵,所惠及的出行人次就已超過3.3億。成績固然可喜,但高鐵建設仍處於滾石上山的爬坡階段,票價下放應成為進一步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的推進器。

  在票價調整過程中,服務品質是重要參照依據。惟有俯下身認真傾聽旅客呼聲,以滿足旅客需求為方向,推動客運資訊公開更加及時、透明,提升服務品質,才是遵循市場規律的制勝之道。

  定價靈活了,更要以市場競爭的壓力激發行業蘊藏的活力。相比公路、航空等運輸手段,鐵路有其特點與優勢。但因壟斷地位衍生的“鐵老大”作風要堅決摒棄。既然走上市場化進程,就要善於運用現代管理手段從內部挖潛降低運營成本,向行業競爭對手學習先進經驗,立足國內、著眼海外,形成靈活多元、競爭力強的中國高鐵運營模式。讓中國高鐵的口碑不僅僅局限于硬體研發、製造,也真正成為運輸服務業一張叫得響的王牌。

  票價下放,不代表拋棄行業的公共屬性。歸根結底,鐵路是一項民生事業。旅客承受能力與需求特點,依然是制定實際執行票價的重要參考因素。忽視公共屬性,單純追逐商業利潤,有可能會妨礙鐵路自身的長遠發展。

  價格,是市場的重要杠桿;誠信,是市場的重要原則。企業惟有將“合法、公平、誠信”落在實處,恪守價格法、鐵路法等法規,循序漸進探索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一,才能在正確的軌道上高速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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