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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振濤:對第三方支付管理辦法解讀的再解讀

  • 發佈時間:2015-08-03 22:21:21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少雷

  週五出臺的第三方支付管理辦法引發熱議,主要源於第三方支付現在已經和大家的日常生活緊密聯繫,很多人也都使用過或經常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務,因此這種大眾耳熟能詳的金融産品被過度關注合情合理。但是,過度關注並不意味著應該被過度解讀,更不應該被誤讀。隨著自媒體網路傳播平臺的推波助瀾,很多沒有經過深思熟慮的錯誤觀點和知識被擴散,事實上造成了諸多不良後果。本文的目的就是找出目前政策解讀中的一些混淆視聽的錯誤看法,對管理辦法進行重新的解讀,試圖還原政策本意。

  第一,很多解讀混淆了第三方支付機構和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的本質區別。有人將管理辦法解讀為央行在保護商業銀行利益,在製造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事實上,這個理解犯了原則性的錯誤,即第三方支付機構不是金融機構,更不是銀行。圍繞第三方支付,監管機構共先後出臺了兩個相關行政法規,一個是2010年頒布實施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上述正在徵求意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從以上兩個法規的名稱中就可以清晰的看出,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屬於金融機構,更不是商業銀行。不是一類機構,談何競爭?更何況,從第三方支付業務本身的運作機理看,第三方支付應借助通信、電腦和資訊網路安全技術,採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在客戶、商戶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間建立通道連接的電子支付模式。因此,第三方支付與商業銀行應該是互助、互補的關係,即輔助於商業銀行開展支付結算業務,更填補商業銀行在開展該類業務中的服務不到位現象。

  第二,很多解讀混淆了支付結算與支付清算兩個基本的金融概念。有人認為管理辦法的出臺是為了降低風險而限制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支付結算能力,事實上,管理辦法的核心是在禁止第三方支付機構執行支付清算職能。支付結算指的是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各經濟單位間由於商品交易、勞務供應和資金調撥等經濟活動而引起的貨幣收付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而支付清算則主要是指在銀行同業往來中應付差額的軋抵,即由於經濟主體的經濟往來活動造成跨銀行資金調配後進行的銀行間資金賬戶平賬。通常情況下,支付清算體系是中央銀行向金融機構及社會經濟活動提供資金清算服務的非盈利性、非市場化、公共性的基礎制度安排,是一國經濟金融體系穩定運轉的基石,這在世界各國均是如此。但在目前缺少監管的第三方支付領域,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通過劃撥在各銀行所開設賬戶的資金,實現內部的資金軋清,從而輕易的繞開央行支付清算體系的監控。這對央行統計基礎貨幣量,有效開展貨幣政策調控帶來了極大的挑戰,更對維護支付體系安全、防範系統性風險帶來負效應。因此,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定位以及對支付賬戶資金餘額和支付限額的限制都是在限制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清算空間,避免資金歸集並形成資金池,使其回歸資金通道平臺定位,而非資金清算機構。

  第三,很多解讀混淆了在第三方支付機構開設的支付賬戶與在銀行開設的存款賬戶之間區別。有的人提出對第三方支付採用限額管理,而不限制銀行存款賬戶是一種歧視性行為,事實上,該理解錯在未認清支付賬戶餘額與銀行存款理論上的不同。銀行存款是指企業或個人存放在銀行的貨幣資金,其歸屬權和使用權完全屬於資金所有者,其他機構在無授權的情況下無權使用與觸碰。而客戶留存在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餘額事實上是交由支付機構保管的“預付款”和“備付金”,該資金並未唯一指向某筆以該客戶為名義的銀行存款,因而無法享受到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因此,對備付金餘額進行一定的規模限制,並明確其“非存款”性質和支付機構的“非銀行”性質,有助於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和合法權益。事實上,銀行的存款賬戶受到的資金管控更加嚴格,監管機構不僅要對銀行自身的業務模組和風險管理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高標準的監管要求,對網路銀行、電子銀行等金融網際網路化業務同樣提出了一系列嚴格標準,這一點沒有在管理辦法中寫出,但並不意味著不存在。

  第四,混淆了支付賬戶餘額付款限制和個人消費支付限額之間的區別。有人認為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幾個硬性指標不符合老百姓當前的消費習慣和能力,影響了消費者正常的支付行為和客戶體驗,事實上,該錯誤理解並未認真讀懂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管理辦法雖然對綜合類支付賬戶、消費類支付賬戶分別規定了年累計20萬元、10萬元限額,對不同安全級別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又分別設置了單日付款不超過5000元、1000元的限額,但該限制僅僅是針對上文提到的支付賬戶,即消費者只有在使用存于第三方支付機構中的支付賬戶餘額付款時才受到以上限制。當出現支付金額超限的時候,可以通過快捷支付、電子銀行等方式從挂載的銀行卡中進行扣款予以支付補充,其消費額度並未受到實質性影響,其增加的支付環節和體驗感的下降也可以通過技術手段進行消除。同時,如果配合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驗證,並得到消費者的認可的情況下,則支付金額不受任何限制。可見,針對支付賬戶餘額使用的限額規定是兼顧安全性和便利性的,符合“鼓勵創新、防範風險”的監管初衷。

  在對以上四個問題正本清源後,筆者認為管理辦法出臺將對第三方支付行業産生影響,但這個影響並非完全負面,更多的體現出積極性。一是,搶注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熱潮或將減退,行業發展更趨理性。自牌照制度實施以來,第三方支付牌照成為市場搶奪的稀缺資源,在近300家獲得支付牌照的企業中,真正能夠通過通道業務獲利的鳳毛麟角,很多地在“玩概念、屯牌照”,而市場對牌照的估值也近乎5000萬元左右。監管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定位,讓其發展空間和業務模式有了清晰的方向,預期收益被框死,勢必會削弱市場對牌照估值,是第三方支付市場更趨理性。

  二是,第三方支付機構將面臨大調整,技術實力強和市場佔有率高的企業將逐步控制市場,並最終形成寡頭壟斷的市場格局。根據通道業務的特質,“規模經濟效應”在這個行業應該非常明顯,只有達到一定規模,並形成一定的壟斷特色才能盡可能的降低成本,為支付環節提供低廉、高效的服務。而對那些缺少特色,同質化嚴重的小企業而言,業務模式的受限直接剝奪了其賴以生存的“騰挪空間”,市場前景堪憂。

  三是,除爭奪市場佔有率外,第三方支付行業應該更加注重技術革新,對高安全性和高便捷性的新技術賦予了更大的希望。管理辦法中提到的收款客戶特點專屬設備、五種交叉身份驗證方式和三類支付指令驗證要素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交易的便利性、降低了部分客戶體驗感,但卻為技術革新指出了具體的方向,實打實的在鼓勵技術進步,對之前備受關注的指紋、人臉技術在金融領域的進一步廣泛應用給予肯定。

  四是,“去銀行化”、“去銀聯化”以及“渠道化”的定位,讓第三方支付更多的體現金融仲介服務商的概念。下一步,第三方支付機構應該充分發揮其技術手段和業務模式的優勢,尋求成為傳統金融機構和新興金融業務之間的鏈條,成為銀行類金融機構發展普惠金融對外觸碰的無縫隙介面,成為網際網路金融機構研發普惠金融産品時所依仗的基礎力量。可見,在夾縫中産生和生存的第三方支付産業有了左右兩邊的助力,將表現出更頑強的生命力。(本文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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