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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適房應“與民分利”?

  • 發佈時間:2015-07-06 09:29:25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于6月30日正式發佈《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産權和上市交易暫行辦法》,規定經適房滿5年後,其權利人可申請取得完全産權或者上市交易,但需向政府繳納50%的增值收益,該部分增值收益納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專項資金。這個規定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對經適房增值收益的分成比例上,政府只取50%,民眾可保留50%。而根據2007年廣州市通過的經適房條例,符合資格上市交易的經適房需上交80%的增值收益,限價房則需上交70%的增值收益。由此可見,廣州市的確執行一線城市最嚴的樓市政策。

  以廣州經適房為例,銷售時價格約等於周邊一手商品房的四折左右,如芳和花園經適房2008年首次開售,當時價格為3800~4000元/m2,周邊商品房價格約為8000元/m2。2010年,廣州市住房保障辦把芳和花園剩餘近3000套經適房推出市場,價格為4277元/m2,周邊商品房價格已漲至1.2萬元/m2以上。按目前的最新價格,芳和花園周邊同類型二手房價格在2萬元/m2,一手商品房價格在2.4萬元/m2。由此産生鉅額增值收益約1.6萬元/m2,即使是除去5%左右的交易稅費,增值收益也在1.5萬元/m2。這個價差就成為政府與民眾需要分配的收益,按深圳市的規則,政府與民眾五五分成,各取50%;按廣州經適房條例,1.5萬元/m2的價差,1.2萬元/m2歸政府,民眾只分得3000元/m2的增值收益。以西子灣限價房為例,2008年開售價約為“6字頭”,約等於周邊市價7折,後來亞洲金融風暴時限價房與一手商品房價差縮小至2000~3000元/m2。目前金沙洲一手價在2.2萬元/m2,二手房價在1.8萬元/m2,由此産生的1.2萬元/m2增值收益,業主只能拿到30%,政府需取走70%。

  早在經適房和限價房條例公佈時,已有地産人士表示,經適房和限價房證滿5年禁售期解除後該如何出售的細則一直沒出,導致限價房業主換房前景未明。如果當初限價房是以周邊市價7折左右購入房屋,那麼為何政府可以取走增值的70%呢?如果把經適房和限價房作為政府與民眾共同投資的産品,政府應該從限價房獲得30%的增值,從經適房獲得60%左右的增值,這才合理。如果政府分成比例過大,地産人士認為很容易導致經適房和限價房業主採取陰陽合同的方式賣樓,把增值部分移至價外合同,避免政府拿走增值的大頭。

  據悉,深圳目前共有12000多套經適房,經統計,截至6月30日,簽訂購房合同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共有4714套,涵蓋8個項目。廣州市自2007年底起實施經適房和限價房條例,按2008年售房,2010年出證的規律,廣州市同樣約有數千套房屋已符合上市交易的條件。廣州市經適房和限價房是否該參照周邊城市作出調整,上市細則如何制定,民眾正在等待政府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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