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7月18日訊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産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要加強重點産業智慧財産權海外佈局和風險防控。
附:意見全文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産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
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辦函〔2016〕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産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重點任務分工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分工方案要求,進一步分解細化涉及本部門的工作,抓緊制定具體措施。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牽頭部門要加強協調,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和配套政策。要充分發揮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作用,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調動各方積極性,形成工作合力。國務院智慧財産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加強工作統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加強對有關政策措施落實工作的指導、督促、檢查,切實推動各項措施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7月8日
(此件公開發佈)
《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産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重點任務分工方案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産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根據各相關部門職責,對各項重點任務作如下分工。
一、推進智慧財産權管理體制機制改革
(一)研究完善智慧財産權管理體制。
1.完善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由國務院領導同志擔任召集人。(智慧財産權局負責)
2.積極研究探索智慧財産權管理體制機制改革。(中央編辦、智慧財産權局、工商總局、版權局負責。列第一位者為牽頭部門,下同)
3.授權地方開展智慧財産權改革試驗。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智慧財産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智慧財産權局、中央編辦、工商總局、版權局負責)
(二)改善智慧財産權服務業及社會組織管理。
4.放寬智慧財産權服務業準入,促進服務業優質高效發展,加快建設智慧財産權服務業集聚區。(智慧財産權局、工商總局、版權局負責)
5.擴大專利代理領域開放,放寬對專利代理機構股東或合夥人的條件限制。(智慧財産權局負責)
6.探索開展智慧財産權服務行業協會組織“一業多會”試點。完善執業資訊披露制度,及時公開智慧財産權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等相關資訊。(智慧財産權局、工商總局、版權局負責)
7.規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收費標準,完善收益分配製度,讓著作權人獲得更多許可收益。(版權局負責)
(三)建立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産權評議制度。
8.研究制定智慧財産權評議政策。完善智慧財産權評議工作指南,規範評議範圍和程式。圍繞國家重大産業規劃、高技術領域重大投資項目等開展智慧財産權評議,建立國家科技計劃智慧財産權目標評估制度,積極探索重大科技活動智慧財産權評議試點,建立重點領域智慧財産權評議報告發佈制度,提高創新效率,降低産業發展風險。(智慧財産權局、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工商總局負責)
(四)建立以智慧財産權為重要內容的創新驅動發展評價制度。
9.將智慧財産權産品逐步納入國民經濟核算,將智慧財産權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計局、發展改革委、智慧財産權局、工商總局、版權局負責)
10.在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時,注重鼓勵發明創造、保護智慧財産權、加強轉化運用、營造良好環境等方面的情況和成效。(中央組織部、智慧財産權局、工商總局、版權局負責)
11.探索建立經營業績、智慧財産權和創新並重的國有企業考評模式。(國資委、中央組織部、智慧財産權局負責)
1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智慧財産權獎勵項目,加大各類國家獎勵制度的智慧財産權評價權重。(智慧財産權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商總局、版權局負責)
13.發佈年度智慧財産權發展狀況報告。(智慧財産權局、農業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版權局、林業局負責)
二、實行嚴格的智慧財産權保護
(一)加大智慧財産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
14.提高智慧財産權侵權法定賠償上限,針對情節嚴重的惡意侵權行為實施懲罰性賠償並由侵權人承擔實際發生的合理開支。(高法院、農業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版權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林業局、智慧財産權局、法制辦按職責分別負責)
15.進一步推進侵犯智慧財産權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版權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林業局、智慧財産權局負責)
16.完善智慧財産權快速維權機制。(智慧財産權局負責)
17.加大國際展會、電子商務等領域智慧財産權執法力度。(農業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版權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林業局、智慧財産權局按職責分別負責)
18.開展與相關國際組織和境外執法部門的聯合執法,加強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對外合作。(高法院、高檢院、公安部、司法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版權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林業局、智慧財産權局按職責分別負責)
(二)加大智慧財産權犯罪打擊力度。
19.依法嚴厲打擊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行為,重點打擊鏈條式、産業化智慧財産權犯罪網路。(公安部負責)
20.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産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高檢院牽頭,高法院、公安部、農業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版權局、林業局、智慧財産權局負責)
21.完善涉外智慧財産權執法機制,加強刑事執法國際合作,加大涉外智慧財産權犯罪案件偵辦力度。(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版權局、智慧財産權局、貿促會負責)
22.加強與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間打擊智慧財産權犯罪行為的司法協助,加大案情通報和情報資訊交換力度。(司法部、高法院、高檢院、公安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版權局、智慧財産權局負責)
(三)建立健全智慧財産權保護預警防範機制。
23.將故意侵犯智慧財産權行為情況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工商總局、版權局、智慧財産權局等負責)
24.推動完善商業秘密保護法律法規,加強人才交流和技術合作中的商業秘密保護。(工商總局、法制辦負責)
25.加強海關智慧財産權執法保護。建立收集假冒産品來源地相關資訊的工作機制,發佈年度中國海關智慧財産權保護狀況報告。(海關總署、工商總局、智慧財産權局、郵政局負責)
26.加強大型專業化市場智慧財産權管理和保護工作。(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版權局、智慧財産權局按職責分別負責)
27.發揮行業組織在智慧財産權保護中的積極作用。(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28.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資訊技術,加強線上創意、研發成果的智慧財産權保護,提升預警防範能力。(智慧財産權局、網信辦負責)
29.加大對小微企業智慧財産權保護援助力度,構建公平競爭、公平監管的創新創業和營商環境。(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版權局、林業局、智慧財産權局、網信辦、郵政局按職責分別負責)
30.開展智慧財産權保護社會滿意度調查。(中央綜治辦、智慧財産權局按職責分別負責)
(四)加強新業態新領域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産權保護。
31.完善植物新品種、生物遺傳資源及其相關傳統知識、數據庫保護和國防智慧財産權等相關法律制度。(科技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林業局、智慧財産權局、法制辦、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按職責分別負責)
32.適時做好地理標誌立法工作。(農業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法制辦按職責分別負責)
33.研究完善商業模式智慧財産權保護制度和實用藝術品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制度。(智慧財産權局、高法院牽頭負責)
34.加強網際網路、電子商務、大數據等領域的智慧財産權保護規則研究,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央綜治辦、高法院、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版權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林業局、智慧財産權局、法制辦、網信辦負責)
35.制定眾創、眾包、眾扶、眾籌的智慧財産權保護政策。(智慧財産權局負責)
(五)規制智慧財産權濫用行為。
36.完善規制智慧財産權濫用行為的法律制度,制定相關反壟斷執法指南。(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商總局、智慧財産權局、法制辦按職責分別負責)
37.完善智慧財産權反壟斷監管機制,依法查處濫用智慧財産權排除和限制競爭等壟斷行為。(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商總局按職責分別負責)
38.完善標準必要專利的公平、合理、無歧視許可政策和停止侵權適用規則。(質檢總局、智慧財産權局、工業和資訊化部、高法院負責)
三、促進智慧財産權創造運用
(一)完善智慧財産權審查和註冊機制。
39.建立電腦軟體著作權快速登記通道。(版權局負責)
40.優化專利和商標的審查流程與方式,實現智慧財産權線上登記、電子申請和無紙化審批。(工商總局、智慧財産權局按職責分別負責)
41.完善智慧財産權審查協作機制。(中央編辦、工商總局、智慧財産權局按職責分別負責)
42.建立重點優勢産業專利申請的集中審查制度,建立健全涉及産業安全的專利審查工作機制。(智慧財産權局、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
43.合理擴大專利確權程式依職權審查範圍,完善授權後專利文件修改制度。(智慧財産權局、法制辦負責)
44.拓展“專利審查高速路”國際合作網路,加快建設世界一流專利審查機構。(智慧財産權局負責)
(二)完善職務發明制度。
45.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依法建立健全發明報告、權屬劃分、獎勵報酬、糾紛解決等職務發明管理制度。(智慧財産權局、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農業部、國資委、林業局、中科院負責)
46.探索完善創新成果收益分配製度,提高骨幹團隊、主要發明人收益比重,保障職務發明人的合法權益。按照相關政策規定,鼓勵國有企業賦予下屬科研院所智慧財産權處置和收益分配權。(智慧財産權局、科技部、教育部、財政部、農業部、國資委、中科院、國防科工局負責)
(三)推動專利許可制度改革。
47.強化專利以許可方式對外擴散。研究建立專利當然許可制度,鼓勵更多專利權人對社會公開許可專利。(智慧財産權局、法制辦負責)
48.完善專利強制許可啟動、審批和實施程式。(智慧財産權局負責)
49.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通過無償許可專利的方式,支援單位員工和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智慧財産權局、中科院負責)
(四)加強智慧財産權交易平臺建設。
50.構建智慧財産權運營服務體系,加快建設全國智慧財産權運營公共服務平臺。(智慧財産權局、財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資委、中科院、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負責)
51.創新智慧財産權投融資産品,探索智慧財産權證券化,完善智慧財産權信用擔保機制,推動發展投貸聯動、投保聯動、投債聯動等新模式。在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引導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私募基金加強對高技術領域的投資。(人民銀行、工商總局、版權局、智慧財産權局、銀監會、證監會按職責分別負責)
52.細化會計準則規定,推動企業科學核算和管理智慧財産權資産。(財政部、智慧財産權局負責)
53.推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智慧財産權轉移轉化機構。(智慧財産權局、教育部、中科院、國防科工局負責)
54.支援探索智慧財産權創造與運營的眾籌、眾包模式,促進“網際網路+智慧財産權”融合發展。(智慧財産權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證監會負責)
(五)培育智慧財産權密集型産業。
55.探索制定智慧財産權密集型産業目錄和發展規劃。運用股權投資基金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智慧財産權密集型産業。加大政府採購對智慧財産權密集型産品的支援力度。(智慧財産權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56.試點建設智慧財産權密集型産業集聚區和智慧財産權密集型産業産品示範基地,推行智慧財産權集群管理。(智慧財産權局、發展改革委負責)
(六)提升智慧財産權附加值和國際影響力。
57.實施專利品質提升工程,培育一批核心專利。加大輕工、紡織、服裝等産業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力度。(智慧財産權局負責)
58.深化商標富農工作。(工商總局、農業部負責)
59.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産、民間文藝、傳統知識的開發利用,推進文化創意、設計服務與相關産業融合發展。(文化部、版權局、智慧財産權局按職責分別負責)
60.支援企業運用智慧財産權進行海外股權投資。(智慧財産權局、工業和資訊化部、國資委負責)
61.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制定,推動有智慧財産權的創新技術轉化為標準。(質檢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智慧財産權局、國防科工局負責)
62.支援研究機構和社會組織制定品牌評價國際標準,建立品牌價值評價體系。支援企業建立品牌管理體系,鼓勵企業收購海外知名品牌。(質檢總局、商務部、工商總局、國資委負責)
63.保護和傳承中華老字號,大力推動中醫藥、中華傳統餐飲、工藝美術等企業“走出去”。(商務部、文化部、衛生計生委按職責分別負責)
(七)加強智慧財産權資訊開放利用。
64.建立財政資助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産權資訊披露制度。(智慧財産權局、科技部、財政部負責)
65.加快落實上市企業智慧財産權資訊披露制度。(證監會、智慧財産權局、工商總局負責)
66.規範智慧財産權資訊採集程式和內容。(智慧財産權局、工商總局、版權局負責)
67.完善智慧財産權許可的資訊備案和公告制度。(智慧財産權局負責)
68.加快建設互聯互通的智慧財産權資訊公共服務平臺,實現專利、商標、版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地理標誌等基礎資訊免費或低成本開放。(智慧財産權局、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版權局、林業局負責)
69.增加智慧財産權資訊服務網點,完善智慧財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路。(智慧財産權局、工商總局、版權局負責)
70.推進專利數據資訊資源開放共用,增強大數據運用能力。依法及時公開專利審查過程資訊。(智慧財産權局、發展改革委負責)
四、加強重點産業智慧財産權海外佈局和風險防控
(一)加強重點産業智慧財産權海外佈局規劃。
71.加大創新成果標準化和專利化工作力度,推動形成標準研製與專利佈局有效銜接機制。研究制定標準必要專利佈局指南。(質檢總局、智慧財産權局、商務部負責)
72.圍繞戰略性新興産業等重點領域,建立專利導航産業發展工作機制,實施産業規劃類和企業運營類專利導航項目,繪製服務我國産業發展的相關國家和地區專利導航圖。(智慧財産權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
73.編制發佈相關國家和地區專利申請實務指引。(智慧財産權局負責)
(二)拓展海外智慧財産權佈局渠道。
74.推動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聯合開展海外專利佈局工作。鼓勵企業建立專利收儲基金。(智慧財産權局、教育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商務部、國資委、中科院、國防科工局、貿促會負責)
75.加強企業智慧財産權佈局指導,在産業園區和重點企業探索設立智慧財産權佈局設計中心。(智慧財産權局、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資委負責)
76.分類制定智慧財産權跨國許可與轉讓指南,編制發佈智慧財産權許可合同範本。(智慧財産權局、商務部負責)
(三)完善海外智慧財産權風險預警體系。
77.建立健全智慧財産權管理與服務等標準體系。(智慧財産權局、質檢總局負責)
78.支援行業協會、專業機構跟蹤發佈重點産業智慧財産權資訊和競爭動態。制定完善與智慧財産權相關的貿易調查應對與風險防控國別指南。完善海外智慧財産權資訊服務平臺,發佈相關國家和地區智慧財産權制度環境等資訊。建立完善企業海外智慧財産權問題及案件資訊提交機制,加強對重大智慧財産權案件的跟蹤研究,及時發佈風險提示。(工業和資訊化部、商務部、工商總局、智慧財産權局、貿促會按職責分別負責)
(四)提升海外智慧財産權風險防控能力。
79.研究完善技術進出口管理相關制度,優化簡化技術進出口審批流程。(商務部負責)
80.完善財政資助科技計劃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産權對外轉讓和獨佔許可管理制度。(商務部、科技部牽頭,財政部、智慧財産權局負責)
81.制定並推行智慧財産權盡職調查規範。支援法律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全方位、高品質智慧財産權法律服務。(司法部、工商總局、版權局、智慧財産權局負責)
82.探索以公證方式保管智慧財産權證據、證明材料。(司法部、高法院、工商總局、版權局、智慧財産權局負責)
83.推動企業建立智慧財産權分析評議機制,重點針對人才引進、國際參展、産品和技術進出口等活動開展智慧財産權風險評估,提高企業應對智慧財産權國際糾紛能力。(智慧財産權局、商務部牽頭,工業和資訊化部、國資委、貿促會負責)
(五)加強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
84.制定實施應對海外産業重大智慧財産權糾紛的政策。(商務部、智慧財産權局牽頭,工業和資訊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版權局、貿促會負責)
85.研究我駐國際組織、主要國家和地區外交機構中涉智慧財産權事務的人力配備。(中央編辦、外交部、財政部、商務部、工商總局、智慧財産權局、貿促會按職責分別負責)
86.發佈海外和涉外智慧財産權服務和維權援助機構名錄,推動形成海外智慧財産權服務網路。(商務部、工商總局、智慧財産權局、貿促會按職責分別負責)
五、提升智慧財産權對外合作水準
(一)推動構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國際智慧財産權規則。
87.積極參與聯合國框架下的發展議程,推動《TRIPS協定與公共健康多哈宣言》落實和《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生效,參與《專利合作條約》、《保護廣播組織條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等規則修訂的國際談判,推進加入《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和《馬拉喀什條約》進程。(外交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版權局、林業局、智慧財産權局、貿促會按職責分別負責)
(二)加強智慧財産權對外合作機制建設。
88.加強與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及相關國際組織的合作交流。深化同主要國家智慧財産權、經貿、海關等部門的合作,鞏固與傳統合作夥伴的友好關係。(智慧財産權局、商務部、外交部牽頭,農業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版權局、林業局、貿促會負責)
89.推動相關國際組織在我國設立智慧財産權仲裁和調解分中心。(智慧財産權局、外交部、司法部負責)
90.加強國內外知名地理標誌産品的保護合作,促進地理標誌産品國際化發展。(農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按職責分別負責)
91.積極推動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和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框架下的智慧財産權合作。(商務部、智慧財産權局、外交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版權局負責)
92.探索建立“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智慧財産權合作機制。(智慧財産權局、商務部牽頭,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版權局、貿促會負責)
(三)加大對發展中國家智慧財産權援助力度。
93.支援和援助發展中國家智慧財産權能力建設,鼓勵向部分最不發達國家優惠許可其發展急需的專利技術。(智慧財産權局、外交部、科技部、商務部負責)
94.加強面向發展中國家的智慧財産權學歷教育和短期培訓。(智慧財産權局、外交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負責)
(四)拓寬智慧財産權公共外交渠道。
95.拓寬企業參與國際和區域性智慧財産權規則制修訂途徑。推動國內服務機構、産業聯盟等加強與國外相關組織的合作交流。(智慧財産權局、外交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商務部、貿促會負責)
96.建立博鰲亞洲論壇智慧財産權研討交流機制,積極開展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智慧財産權研討交流活動。(智慧財産權局、商務部負責)
97.建立具有國際水準的智慧財産權智庫。(智慧財産權局負責)
六、加強政策保障
(一)加大財稅和金融支援力度。
98.運用財政資金引導和促進科技成果産權化、智慧財産權産業化。(智慧財産權局、科技部、財政部負責)
99.落實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智慧財産權費用按規定實行加計扣除。(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
100.制定專利收費減繳辦法,合理降低專利申請和維持費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智慧財産權局負責)
101.積極推進智慧財産權海外侵權責任保險工作。(保監會、智慧財産權局負責)
102.深入開展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和重點産業智慧財産權運營基金試點。(財政部、智慧財産權局牽頭,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
(二)加強智慧財産權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103.加強智慧財産權相關學科建設,完善産學研聯合培養模式,在管理學和經濟學中增設智慧財産權專業,加強智慧財産權專業學位教育。加大對各類創新人才的智慧財産權培訓力度。(教育部、智慧財産權局負責)
104.鼓勵各地引進高端智慧財産權人才,並參照有關人才引進計劃給予相關待遇。探索建立智慧財産權國際化人才儲備庫和利用智慧財産權發現人才的資訊平臺。(中央組織部、智慧財産權局負責)
105.鼓勵我國智慧財産權人才獲得海外相應資格證書。進一步完善智慧財産權職業水準評價制度,穩定和壯大智慧財産權專業人才隊伍。選拔培訓一批智慧財産權創業導師,加強青年創業指導。(智慧財産權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三)加強宣傳引導。
106.廣泛開展智慧財産權普及型教育,加強智慧財産權公益宣傳和諮詢服務,提高全社會智慧財産權意識。(中央宣傳部、智慧財産權局、教育部、文化部、工商總局、版權局、網信辦負責)
(責任編輯:吳起龍)
版權聲明:凡本網站註明“來源:中國網財經”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範圍內使用,並註明“來源及作者”。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