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蔚華:完善資産證券化業務配套制度
- 發佈時間:2016-03-04 11:48:48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劉波
中國網財經3月4日訊 2016年的全國兩會,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前行長馬蔚華建議監管機構針對資産證券化業務出臺或修改相應的配套制度。
以下為提案全文:
2015年5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新增5000億元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規模,支援證券化産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2015年,全國資産證券化發行規模已超4000億。由於資産證券化業務模式較新,與部分現行監管規定不相適配,導致金融機構開展資産證券化業務時遇到一定阻礙。為此,本提案建議監管機構針對資産證券化業務出臺或修改相應的配套制度。
一、背景及問題
1. 資本、撥備以及貸款的計算口徑
目前,我國對商業銀行的資本、撥備以及貸款的計算主要依據其財務報表上的資産口徑。在資産證券化業務開展之前,商業銀行的賬面資産全部為其承擔實際風險的資産,因此,該計算規則可較真實的計算銀行所承擔的風險,為監管機構對全行業進行監管提供了有力依據。
然而,現行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下,一些發行機構在不承擔任何實質風險情況下,其證券化資産卻無法在會計層面實現出表。比如,發行機構對受託機構或已出售的資産存在一定控制或從證券化資産中獲取一定的無風險浮動報酬;又如,在受託機構及其投資者均認可的情況下,將證券化的回收款進行再投資等。目前,監管機構對資本、撥備以及貸款的口徑完全按照賬面資産進行計算,即使發行機構已經不再承擔證券化資産的實際風險,且在法律上已經真實出售給了受託機構,但仍要求發行機構對證券化資産重復計提資本和撥備。另外,監管機構根據現有的計算口徑也難以掌握商業銀行的實際運營情況,干擾其政策的決定。
2. 不良資産轉讓業務的限制
按照《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對10筆以上的零售類不良資産進行批量轉讓,轉讓對象僅限于資産管理公司。對不良資産轉讓的限制,不利於金融機構拓寬不良資産處置渠道,再加上不良率以及不良餘額雙升,導致金融機構信貸投放更加審慎,一定程度造成實體經濟缺乏流動性。
3. 正常類信貸資産轉讓業務的限制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産轉讓業務的通知》要求,銀行在對正常類資産進行轉讓時須事先徵得借款人同意,且資産的轉入方需與借款人重新簽訂協議。上述規定比《合同法》更加嚴格,在實際操作中具有較大難度,不利於資産證券化業務的開展。
二、建議及理由
(一)建議
1. 對商業銀行證券化資産的資本、撥備計提規則進行修改,允許商業銀行對不承擔實際風險的證券化資産不進行資本和撥備的計提;並對貸款的口徑進行調整,不再將通過證券化但未在會計面實現出表的貸款納入統計範圍。
2. 允許金融機構向非資産管理公司開展不良資産轉讓業務,放開金融機構對零售類不良資産進行批量轉讓的限制。同時,加快不良資産證券化市場的培育(包括評級、增信、承銷、估值定價等),儘快形成體系完備、運作規範、競爭充分的市場。
3. 參考《合同法》對《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産轉讓業務的通知》進行調整,刪除須徵得借款人同意、資産的轉入方需與借款人重新簽訂協議的規定。明確金融機構在一定級別的新聞媒體上進行信貸資産轉讓的公告即視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二)理由
1. 資本計提是為了保障商業銀行應對非預期損失的能力,撥備是商業銀行對其未來可預期損失的預估。對不會産生風險的資産進行資本計提,並與承擔實質風險的信貸資産採用同一方法撥備,將制約商業銀行的的資本使用效率並低估其的實際盈利情況,降低對實體經濟的支援能力。計算貸款是為了統計商業銀行的貸款存量以及風險狀況,然而會計層面的口徑無法體現商業銀行的實際情況,若商業銀行將不承擔風險的資産納入貸款統計口徑將虛增其貸款餘額以及壞賬餘額,無論是對於監管還是對於投資者,都難以準確評估該銀行的實際發展情況和風險水準以及全國的貨幣投放總量。
2. 金融機構開展批量化不良資産證券化的目的在於對已發生的風險進行批量轉讓,並將釋放的風險資源用於支援實體經濟。另外,資産的轉出方與貸款服務機構通常為同一方,不會導致對借款人加大催收力度從而引發社會問題。
3.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為加強信貸資産轉讓的可操作性,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産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金融機構在一定級別的新聞媒體上進行信貸資産轉讓的公告或通知即視為金融機構履行了通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