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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5日 星期四

央行依法登出浙江易士《支付業務許可證》

  • 發佈時間:2015-08-28 19:36:29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少雷

  中國網財經8月28日訊 據央行網站消息,2015年8月24日,人民銀行依法登出浙江易士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支付業務許可證》。

  浙江易士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成立於2007年10月,于2011年12月獲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准在浙江省開展多用途預付卡發行和受理業務。人民銀行在行政執法中,發現該公司存在大量挪用客戶備付金、偽造變造交易和財務資料、超範圍經營支付業務等重大違規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人民銀行依法登出該公司《支付業務許可證》,並向公安部門移交其涉嫌犯罪的證據及相關資料。

  保障客戶資金安全是人民銀行對非銀行支付機構實施監管的重中之重。人民銀行出臺了一系列規章制度,明確客戶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産,支付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佔用;規範客戶備付金的存放、歸集、使用、劃轉,資金要全額專戶實施銀行存管並封閉運作和使用;要求存管銀行監督備付金使用情況,拒絕違規使用。從目前情況看,絕大多數非銀行支付機構都能按照相關規章制度開展業務,但仍有一些機構法律和風險意識淡薄、誠信缺失,存在違規經營、內控虛設等突出問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人民銀行將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和行業清理整頓力度,對於擅自挪用客戶備付金、肆意損害消費者權益和破壞支付市場秩序、存在重大支付風險隱患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實行“零容忍”,堅決予以清理、取締,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同時,人民銀行將主動配合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消費者正當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對此,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1.為什麼要登出浙江易士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支付業務許可證》?

  浙江易士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士公司)于2011年12月獲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准在浙江省內開展預付卡發行和受理業務。

  經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確認,易士公司存在以下嚴重違規問題:一是通過直接挪用、向客戶賒銷預付卡、虛構後臺交易等方式,大量違規挪用客戶備付金,造成資金鏈斷裂,預付卡無法使用,持卡人權益嚴重受損。二是偽造、變造支付業務、財務報表和資料,欺騙、掩飾資金流向。三是超範圍違規發行網路支付産品。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人民銀行依法登出該公司《支付業務許可證》。

  2.發現易士公司挪用客戶備付金後,有關部門採取了哪些措施,登出其許可證後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

  人民銀行、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高度重視易士公司挪用客戶備付金風險事件,事發後立即採取措施,維護消費者權益:一是督促易士公司從各種渠道籌措資金,儘快彌補資金缺口,保證預付卡正常使用;二是制定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核查易士公司資産負債狀況,妥善處理持卡人投訴,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三是公安部門對易士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立案偵查;四是人民銀行多次組織召開備付金監管工作會議,通報事件情況,系統排查風險,強化風險認識,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付金存管銀行和支付機構提出工作要求。同時,在全國部署開展了預付卡機構客戶備付金專項治理和風險排查,加大懲戒和處罰力度,增強支付機構的底線意識和備付金存管銀行的責任意識。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和社會穩定,有序推進易士公司《支付業務許可證》登出工作,人民銀行配合地方政府做了大量準備工作,制定了詳細的方案。協調相關機構按照商業化原則收購持卡人債權。對於拖欠商戶款,先通過司法途徑確認債權金額,再由相關機構按市場化原則與商戶協商辦理債權收購。對於持卡人和商戶之外的其他債權人,通過訴訟等司法途徑處理。易士公司持卡人債權收購工作已于2015年7月2日啟動,目前進展順利。對相關商戶的債權收購工作也已啟動。

  3、存放在易士公司預付卡裏的錢和銀行存款有何區別?相應的賠付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易士公司本質上是一家商業企業,與商業銀行不同。預付卡發行本身是企業行為,是企業代客戶保管預付資金,是一種零售支付工具。消費者購買易士卡,是在認可易士公司商業信用以及其代為保管資金能力的前提下,向其轉移了一定的預付價值。這與銀行存款有本質區別,不受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易士公司應當向消費者進行相關風險提示,這也是人民銀行對易士公司的要求。發生資金損失時,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確定賠付責任。

  4.據了解,此為全國首例《支付業務許可證》登出事件,是否意味著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的監管政策發生了變化?下一步工作計劃如何?

  一直以來,人民銀行都按照“鼓勵創新與規範發展並重”的思路開展支付機構監管工作。我們支援、鼓勵支付機構充分發揮優勢,規範開展創新,服務社會、民生。同時,支付機構經營必須堅持依法合規,不能觸碰監管紅線。保障客戶備付金安全是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實施監管的重中之重,不得挪用客戶備付金是各類非銀行支付機構經營的一條紅線。對於擅自挪用客戶備付金、肆意損害消費者權益和破壞支付市場秩序、存在重大支付風險隱患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人民銀行將“零容忍”,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依法處理,絕不姑息。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進一步健全機制,完善監管辦法,改善監管手段,提升支付機構監管的有效性,防範支付風險,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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