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案 今年來猛增
- 發佈時間:2015-08-28 09:29:21 來源:廈門日報 責任編輯:田燕
民間借貸被允許了,但必須注意,有區間劃分喲!
最高法解釋民間借貸三種情形
情形1
年利率<24%
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未超過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情形2
年利率24%-36%
介於年利率24%和36%之間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但如果借款人已償還了這部分利息,之後又反悔要求償還,法院同樣會駁回。
情形3
年利率>36%
如果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本報福州訊 (特派記者 張珺)今年9月1日起,最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正式實施。昨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提醒廣大群眾,我省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高發,社會公眾要特別注意防範風險,收集保存證據,一旦出現民間借貸糾紛,要注意“兩年的訴訟時效期”。
民間借貸糾紛案多發
超婚姻家庭案,成民商事第一大案件類型
這些年,受民間資金較為充裕,小微企業資金需求大,民間借貸服務仲介機構數量增多以及P2P網貸仲介服務的興起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我省民間借貸案件收結案數量大幅攀升,已經超過婚姻家庭案件,成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類型。
據統計,2012年以來,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上升勢頭迅猛,2012年、2013年、201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分別為49741件、57182件、74907件,結案標的總額分別為203.84億元、271.00億元、333.48億元。今年1月至7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64870件,同比上升47.32%,結案標的總額219.29億元,同比上升46.62%。
約定月息最高竟達9%
不少借款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
不少民間借貸的糾紛往往是最後找不到借款人了,出借一方不得不訴諸法律。省高院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當前,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的佔相當比例。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有的借貸關係轉化為合夥、投資、房屋買賣或者民間“做會”,有的債務人以民間借貸形式非法集資。
不僅如此,有的民間借貸的利息高得離譜。 據不完全統計,進入訴訟程式的民間借貸糾紛約定的月息大致在1.5%至9%之間,而且呈現高漲的趨勢。為規避法定利率限額的限制,有的出借人既約定利息、逾期利息,又約定違約金、賠償金;有的出借人採用預扣利息的方式,直接將利息在出借本金時予以扣除。實際上,這些做法都是不合法的,雙方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連結】
民間借貸合同五種情形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本月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具體列舉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
1. 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 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 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提醒】
利息約定有限制
證據保存很關鍵
省高級人民法院提醒,民間借貸時,對出借人起訴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護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公眾在借貸時不得在本金中預先扣除借款利息,否則只能按照實際出借金額認定本金。
同時,企業需要注意,企業向其他企業借貸或向內部職工以借款方式籌集資金的僅限于生産經營所需,不能用於轉借牟利,更不能以借貸為常業和主要收入來源,否則貸款行為無效。
最重要的是證據的收集及保存,省高院提醒,借款合同最好採用書面形式,寫明出借人、借款人、借貸金額、期限、利率等重要內容;儘量通過銀行轉賬、電子匯款等方式交付款項,並注意保存相關轉賬憑證。
另外,一旦出現民間借貸糾紛,要注意“兩年的訴訟時效期”,公眾需要在這個時間內,及時向法院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