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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3日 星期二

央行等十部委: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

  • 發佈時間:2015-07-18 11:28:49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中國網財經7月18日訊(記者 畢曉娟) 18日,為鼓勵金融創新,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明確監管責任,規範市場秩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 定義了股權眾籌的性質,並且指出,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不得誤導或詐騙投資者。

  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

  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仲介機構平臺(網際網路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仲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

  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仲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資訊,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

  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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