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面取消樓市限購 鼓勵農民進城購房
- 發佈時間:2015-06-03 14:55:38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馬藝文
中國網財經6月3日訊 安徽省住建廳昨日發佈《我省出臺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意見稱,停止住房限購政策,居民購買住房無需提供購房所在地納稅或社保繳納證明;商品房銷售備案價格由房地産開發企業根據開發建設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行確定;鼓勵農民退出宅基地進城購房。以下為《意見》全文:
我省出臺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部門近期出臺的一系列穩定住房消費政策和省政府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日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改委、財政廳、國土廳、商務廳、地稅局、物價局、金融辦、國稅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省銀監局、國開行安徽省分行等12個部門聯合出臺了《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意見》共23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推行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要求2015年貨幣化安置比例原則上不低於40%。市、縣可通過發放“購房券”等方式,引導棚戶區居民選擇貨幣化安置並自主購買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庫存量大的城市,要停止或減少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建設,將存量商品住房作為棚戶區改造安置房源。各地通過市場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以及通過貨幣化安置方式實施的棚戶區改造項目,計入省政府年度考核目標任務,與新建方式同等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用地指標支援,並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此外,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主要通過市場收購或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戶型可在國家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面積標準的基礎上適度增減。逐步將住房保障方式由實物保障為主轉變為分檔發放租賃補貼為主。
二是鼓勵農民退出宅基地進城購房。對自願退出宅基地並還耕、還林的農民,進城購買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當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積,給予一次性購房獎勵。支援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將在城鎮有穩定就業且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納入住房保障範圍。對在城鎮有穩定就業的農業轉移人口,實行靈活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一定時限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是科學把握商品房及用地供應。要求各地對擬建、在建、在售房地産項目開展全面調查,根據各類商品房需求分析,科學確定年度商品房及用地供應總量,把握好供應時序。已供房地産用地較多、在建在售商品房數量較大且消化週期長的地區,要嚴格控制商品房用地供應量;已供房地産用地過多、在建在售商品房數量過大且消化週期過長的地區,要明顯減少商品房用地供應量直至暫停供應。對已繳清土地出讓金且尚未預售的商品房開發項目,經原出讓土地的政府批准,可適當延長項目開竣工時限。
四是落實支援居民合理住房消費的財稅、金融和住房公積金政策。發揮住房公積金對合理住房消費的支援作用,首次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按20%執行。已經還清首次購房貸款,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按30%執行。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於40%。住房公積金個貸率低於85%的城市,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進一步放寬貸款條件、提高服務效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個人住房貸款額度,縮短審批週期,切實落實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優惠政策。認真執行國家出臺的調整個人轉讓房産營業稅“5改2”政策。同時,支援房地産企業兼併重組,商業銀行根據有關要求提供融資支援和相關金融服務,落實國家財稅支援政策。
五是取消各類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性管制措施。停止住房限購政策,居民購買住房無需提供購房所在地納稅或社保繳納證明。嚴格執行收費清單制度,凡不在涉企收費清單之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收費、政府性保證金(抵押金)一律停止執行。商品房銷售備案價格由房地産開發企業根據開發建設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行確定,有關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六是依法依規加強房地産市場行為監管。完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措施,實行動態監管,保持被監管的商品房預售資金與項目未完工工程量相一致,減輕企業資金壓力。房地産開發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加強聯動監管,嚴肅查處房地産開發和交易環節中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房地産市場秩序。
《意見》要求,進一步落實市、縣政府穩定房地産市場的主體責任,提高房地産市場分析研判能力,協調解決房地産市場調控中的重大問題,抓好金融、稅收等相關政策的落實。及時對在建、在售房地産開發項目進行排查,掌握情況,防範風險。推進資訊公開,及時公佈商品房供應、交易和價格走勢情況,提前公佈商品房的供應量和供應時序,穩定市場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