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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億多元信託産品“跳票” 風險該由誰承擔

  • 發佈時間:2015-07-20 07:44: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寧迪 郝帥  責任編輯:田燕

  看起來穩當的理財産品,卻讓劉哲(化名)煩心不已。3年前他購買的信託理財産品,在合同到期之後,未能按時返還本金。在等待了3個月之後,他依然沒能得到滿意的解決方案。

  “3年前,我在工商銀行購買了一款客戶經理介紹的工商銀行和中信信託合作的理財産品,沒想到這是我噩夢的開始。”劉哲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2012年3月初,劉哲接到工商銀行北京分行左安門支行一名李姓客戶經理的電話,稱為他爭取了一份工商銀行與中信信託合作的理財産品,要求300萬元以上的投資額度,收益率約為9%,期限為兩年。

  劉哲曾在心動之餘問及這款産品的安全性。他告訴記者,這名客戶經理曾口頭承諾工商銀行發售的産品有安全保證,一定按期返本付息,歷史上從未發生過不能按期支付本息的情況,但是國家有規定,不能寫在合同上。於是,劉哲拿著340萬元,簽訂了《中信-古冶集團鑄造産業鏈信託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劃2號信託合同》,受託方為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資金代收付銀行為中國工商銀行山西省分行。

  2014年3月26日合同到期時,劉哲想取回本息,卻被告知合同需要延期。而此時,這名李姓客戶經理説工商銀行僅是代為銷售該信託産品,合同裏規定説中信信託有權單方面決定延期。“當時她承諾我兩年後可返還本息,我那時候仔細翻閱合同,才發現上面寫者特殊情況下信託公司有權單方面決定延期12個月的規定。”

  為什麼合同會延期呢?劉哲電話聯繫了合同上受託方中信信託的聯繫人劉邁。“劉邁當時説古冶集團經營狀況良好、項目沒有問題,延期是正常的。”劉哲告訴記者。

  1年延期過後,今年3月本該是本息返還的期限,但直到3月30日劉哲都未得到任何還款通知。4月1日,劉哲在中信信託的網站上看到公告:古冶集團經營不善,失去償還能力,合同無限期延長。

  此時,劉哲再次致電劉邁才得知一年前古冶就已經出現經營問題。“劉邁説怕我擔心才沒告知。”劉哲告訴記者,購買信託産品的3年內,自己只拿回了80萬元的利息。

  今年4月初,劉哲在中信信託的網站上看到最近一次關於該信託項目的資訊披露,其中顯示,2012年3月8日,中信信託募集資金5億元向山西古冶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發放貸款用於生産“年産20萬噸高端精密鑄造項目一期工程”和“鑄造産業鏈上游的黃草溝煤礦技改工程”建設。信託計劃期限為2+1年,其中,1號信託收益權信託本金2.3億元,到期日為2015年3月8日,2號信託收益權信託本金2.7億元,到期日為2015年3月31日。

  上述資訊批露顯示,截至2015年3月8日,古冶集團應償未付1號信託受益權信託本金及相應利息,已構成嚴重違約。2015年3月26日,中信信託公司已經向古冶集團發出《貸款到期及履行應償債務義務通知書》,宣佈信託計劃2號受益權貸款本息于3月26日提前到期,並要求古冶集團支付應付未付貸款本息合計5.26億元。

  信託理財産品違約事件近年來時常出現,一旦出現違約,代售銀行和信託公司有沒有責任?

  “銀行代售理財産品在信託關係中不是一個信託主體,主要是在代售上會存在一定的責任,如銀行沒有及時向理財産品的購買者披露資訊,存在不當陳述或誤導性陳述,如出現風險銀行予以承擔等承諾,肯定要承擔責任。”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王涌告訴記者。

  王涌表示,相比起銀行自己發行出售的理財産品,代售的信託産品承諾的收益高,金額數量大,一旦出現逾期不能還款,還要看具體合同上的約定。“從《信託法》的角度來講,剛性兌付違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則,而銀監會也表示信託公司可以不剛性兌付,只有信託公司出現違約才承擔責任,但也是以信託財産為限的有限責任,但目前,有的信託公司也會在合同上承諾進行剛性兌付。”

  記者從此項目合同上也看到,信託公司作為産品的受託方,在合同的風險承擔中,並沒有提出剛性兌付。沒有剛性兌付,一時間也讓投資者亂了陣腳。

  中國青年報記者聯繫中信信託的工作人員,該公司工作人員表示,古冶公司位於山西,是一家高端精密製造企業,但近年來,企業確實出現了困難。

  “這個信託産品也確實出現了較大的流動性風險。”該工作人員表示,發現古冶公司逾期不能還款後,中信信託公司也與代售産品的工商銀行進行過溝通,先後制定了幾個解決方案,但一直沒有談妥。

  “最新的方案是中信信託和工行各自承擔50%的剛性兌付,並且增加了銷售回款的監管。”該工作人員表示,中信信託目前和古冶公司達成了協議,只要古冶公司每增加一筆營業收入,就需要將一部分資金劃轉到監管賬戶裏,充當中信信託和工商銀行剛性兌付的金額。“我們希望以這樣的方式彌補投資者的損失,但目前工商銀行也沒有給出回復。”

  由於該産品是由工商銀行山西分行,中國青年報記者也聯繫了合同上註明的工商銀行山西分行聯繫人林明,但並沒有接通。

  對於此種方式,投資人表示很擔憂。劉哲告訴記者,之前就已經聽説中信和工行兩家在商量解決方案,但對於具體的剛性兌付的比例一直沒談攏,“這種踢皮球的方式要到何時才能給我們解決問題。”

  為什麼中信信託在解決方案上要提出讓工商銀行承擔部分責任呢?根據之前有媒體報道,這項信託項目或是工商銀行向中信信託推薦的,中信信託業務總監馮為民曾表示,整體融資戰略和具體方案是由工商銀行山西省分行為古冶集團設計,而中信信託按照一般銀信合作的盡職調查流程展開了前期調查。但工商銀行山西省分行的負責人並不認可,並指出,古冶信託計劃是由中信信託向工商銀行山西省分行推薦的。

  “對投資者而言,如果能實現剛性兌付是最好的,如果不能,走司法途徑也要看信託公司是否有過錯。”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紀敏指出,如果信託公司或銀行存在過錯,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但如果找不到過錯的情況下,投資者的損失就很難得到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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