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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7日 星期四

信託保障基金由信託公司或融資者等利益相關者認購

  • 發佈時間:2014-12-12 14:13:19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毅

  中國網財經12月12日訊 據銀監會網站消息,近日,銀監會與財政部共同制訂併發布《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信託保障基金由信託公司或融資者等相關者認購,先執行統一標準,條件成熟後再依據信託公司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準。

  信託公司和通過信託項目獲得資金的融資者是該互助性保障基金的利益相關者。因此,保障基金由信託公司或融資者等利益相關者認購,基金權益也歸認購人享有。

  保障基金的籌集規則為:一是信託公司按凈資産餘額的1%認購,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凈資産餘額為基數動態調整;二是資金信託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其中:屬於購買標準化産品的投資性資金信託的,由信託公司認購;屬於融資性資金信託的,由融資者認購。在每個資金信託産品發行結束時,繳入信託公司基金專戶,由信託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劃繳;三是新設立的財産信託按信託公司收取報酬的5%計算,由信託公司認購。

  《辦法》規定,保障基金的認購先執行統一標準,條件成熟後再依據信託公司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準。銀監會一向主張“扶優限劣、差別監管”,根據信託公司的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準是保障基金的發展方向。由於信託公司的監管評級體系正在根據近年來信託公司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和完善,待監管評級體系逐漸成熟完善後,保障基金的認購規則也隨之過渡到依信託公司風險水準和狀況實施差別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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