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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 發佈時間:2014-12-12 13:30:46  來源:銀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

  就《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為建立信託行業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保護信託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防範信託業風險,促進信託業持續健康發展,近日,銀監會與財政部共同制訂併發布《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制訂的背景是什麼?

  答: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和“保障金融市場安全高效運作和整體穩定”的戰略方針。目前證券業、保險業以及期貨行業均已建立行業保障基金,在化解行業風險,促進金融穩定等方面均發揮重要作用,取得良好效果。

  我國信託行業作為管理資産規模僅次於銀行業的金融子行業,近年穩步發展。截至2014年三季度末,全國68家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産規模達12.95萬億元,所有者權益達2882.43億元;全行業2013年度經營收入832.6億元,稅後利潤440.86億元。

  信託業已成為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一個重要支撐。信託資産的68.8%投向實體經濟領域,有力支援了實體經濟的發展。其中:投向工商企業3.15萬億,佔比24.32%;投向交通等基礎行業2.66萬億元,佔比20.54%;投向房地産1.27萬億元,佔比9.8%;投向礦産能源2708億元,佔比2.08%;投向金融業4.04萬億元,佔比31.2%(其中投向證券1.67萬億元);投向其他領域1.56萬億元,佔比12.06%。

  隨著經濟下行壓力,産能過剩問題顯現,以及受房地産市場變化等因素影響,2013年下半年以來,信託業風險也開始顯現並逐漸增多。個體風險如不能有效進行處置和化解,可能引發行業風險,影響信託業發展的可持續性,甚至可能對金融市場造成一定衝擊。由於信託業“受人之托,代客理財”的行業屬性,迫切需要建立行業自身維護穩健發展的長效機制。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精神,建立信託行業有效化解風險、維護穩健運作的長效機制,借鑒其他金融行業的成功經驗,銀監會對設立信託行業保障基金進行了深入研究。經行業內廣泛徵求意見達成共識後,報告並請示國務院同意,設立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和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障基金公司),明確由銀監會負責監管。銀監會積極推進,與財政部共同起草了《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明確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和監督等規定,以確保有關工作依法合規、平穩推進。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辦法》分為七章,共三十六條,主要內容有: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保障基金的性質、基金管理人、基金重大事項決策人,以及信託業風險處置的原則。

  第二章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會。明確了保障基金公司作為保障基金管理人的職責和目標,基金理事會作為保障基金重大事項決策機構的組織原則及其職責。

  第三章保障基金的籌集和管理。明確了保障基金的來源和籌集方式,要求保障基金公司建立自有資金與基金資金的風險隔離機制,保障基金的日常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等低風險、高流動性方式。

  第四章保障基金的使用。規定了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主要救助情形,以及使用保障基金的程式和條件。

  第五章保障基金的分配和清算。明確規定了保障基金的分配和清算規則。

  第六章監督管理。規定了監管機構對保障基金以及保障基金公司監督管理的主要規則。規定對違法違規經營而接受保障基金救助的風險機構及其責任人依法問責。

  第七章附則。明確了《辦法》的解釋許可權和實施時間等。

  三、《辦法》如何界定保障基金的性質與定位?如何理解保障基金的市場化運作?

  答:保障基金是主要由信託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用於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其根本目標在於建立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保護信託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防範信託業風險,促進信託業持續健康發展。

  保障基金是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背景下設計推出的,保障基金完全由行業自籌,保障基金公司由中國信託業協會聯合信託公司共同出資設立。

  針對信託公司的風險,原則上按照“債務重組-外部接盤-履行恢復與處置計劃-動用保障基金”的順序進行風險處置。保障基金作為最後的手段參與對信託公司的有償救助,而不是損失賠付。保障基金作為構建信託業的“安全網”,可將行業風險與政府有效隔離。通過保障基金的介入,換取風險緩釋和化解的“時間窗口”,將單體項目和單體機構風險消化在行業內部,是逐步釋放存量風險、減少對金融市場乃至社會負外部衝擊的關鍵手段,是信託行業的一項重要基礎設施建設。

  考慮到保障基金公司專司信託業風險處置的現實需要,賦予其市場化運營機制,日常運營基金公司的自有資金,更便於對信託公司進行流動性救助以及化解信託産品的流動性風險,更好地協同保障基金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

  四、保障基金的籌集規則是什麼?為什麼實行統一而非差異化的籌集標準?

  答:信託公司和通過信託項目獲得資金的融資者是該互助性保障基金的利益相關者。因此,保障基金由信託公司或融資者等利益相關者認購,基金權益也歸認購人享有。

  保障基金的籌集規則為:一是信託公司按凈資産餘額的1%認購,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凈資産餘額為基數動態調整;二是資金信託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其中:屬於購買標準化産品的投資性資金信託的,由信託公司認購;屬於融資性資金信託的,由融資者認購。在每個資金信託産品發行結束時,繳入信託公司基金專戶,由信託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劃繳;三是新設立的財産信託按信託公司收取報酬的5%計算,由信託公司認購。

  《辦法》規定,保障基金的認購先執行統一標準,條件成熟後再依據信託公司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準。銀監會一向主張“扶優限劣、差別監管”,根據信託公司的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準是保障基金的發展方向。由於信託公司的監管評級體系正在根據近年來信託公司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和完善,待監管評級體系逐漸成熟完善後,保障基金的認購規則也隨之過渡到依信託公司風險水準和狀況實施差別認購。

  五、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保障基金?使用保障基金的程式和條件?

  答:保障基金可在五種情形下進行救助:一是信託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需重組的;二是信託公司依法進入破産程式,並進行重整的;三是信託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四是信託公司因臨時資金週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援的;五是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在前三種情形下,保障基金公司應根據相關有權機關的認定和處置原則擬定處置方案並報基金理事會批准後實施。第五種情形下,由保障基金公司擬定方案並報基金理事會批准後實施。只有在第四種情形下,保障基金公司可以自行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前提是信託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並簽署資金有償使用合同。

  六、保障基金公司、保障基金理事會與保障基金是什麼關係?如何監管保障基金公司?

  答:保障基金公司作為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並經營監管部門批准的金融業務。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為主要職責,不追求利潤最大化,以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為主要任務和目標。

  基金理事會作為保障基金的決策機構,負責審議和決策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事項,並將其決策的重大事項及其履職情況向監管機構報告。基金理事會按照市場化原則由中國信託業協會負責組織産生,其理事成員主要從信託公司推薦産生。

  保障基金公司接受銀監會的日常監管,包括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規範全面的持續監管。同時,保障基金公司經營的各項業務均需要符合資本充足率和流動性比率等核心監管指標的要求。

  七、設立保障基金如何防範道德風險?

  答:《基金辦法》第五條已明確,信託業風險處置應按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防範道德風險。

  對投資者而言,行業保障機制明確要求在“賣者盡責”前提下切實落實“買者自負”。如果賣者(信託公司)已經履職盡責,出現的風險都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在賣者(信託公司)未充分盡責的情況下,將由信託公司及其股東承擔相關賠付責任,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保障基金對信託公司的救助,必須堅持市場原則,不是無成本的救助,更不是對信託公司及其股東的逆向激勵。在保障基金介入後,將對信託公司原股東和高管依法依規追責,必要時實施市場退出。這種機制安排,有助於維護信託行業穩定,有助於落實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有助於穩妥解決所謂“剛性兌付”問題,有效防範信託公司及其股東的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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