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兩會期間,圍繞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穩妥有序處置金融風險的話題,來自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密集發聲,建議對2015年5月開始實行的《存款保險條例》(下稱《條例》)進行修訂完善。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王景武建議,儘快修訂《條例》,以存款保險制度為核心,加快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有序處置機制。
首先要做實早期糾正機制,確立規則式的處置觸發機制。王景武建議,增加“限制分配紅利或實施激勵、限制股權投資或回購資本工具、限制資本性支出、停辦高風險資産業務、限制增設新機構或開辦新業務”等措施,避免問題投保機構股東“吃完股本”後通過分配紅利或者實施激勵“吃存款”,在早期糾正期間及時進行瘦身自救,回歸主營業務,限制杠桿業務擴張,有效降低風險敞口,避免損失擴大和風險傳染。
對於處置觸發機制,王景武指出,要設立觸髮指標和具體定量標準,明確“非糾正即接管”,即當投保機構資本充足率低於2%或者存在其他引發嚴重信用風險的情形時,立即觸發處置程式。
其次要確立存款保險處置當局地位,強化存款保險處置性權力和工具。王景武建議,要進一步豐富風險處置工具箱,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既可以促成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實施收購承接,也可以設立過橋金融機構、資産管理實體、特殊目的載體(SPV)等處置工具直接實施收購承接。
再次要增加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豁免條款。王景武建議,明確我國存款保險基金可以用於促成投保機構重組和處置系統性風險,並增加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TLAC資本計提豁免條款,當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符合可處置性評估相關要求時,就可以按照TLAC的相關標準,豁免相應資本計提要求。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長、國家外匯局廣東省分局局長白鶴祥認為,現有風險處置機制難以適應形勢發展需要,有必要在修訂《存款保險條例》的基礎上制定存款保險法,明確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的職責分工,制定客觀可行的處置標準,構建市場化、法治化的有序處置機制,以實現保護公眾利益、維護金融穩定、防範道德風險、促進市場出清及最小化處置成本的目標。
白鶴祥認為,建立金融機構有序處置機制應抓住四個重點。一是完善金融機構風險處置法律法規,制定存款保險法,對現有法律法規中零散的、不成體系的風險處置規定進行整合。
二是明確風險處置中各部門責任劃分,明確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問題金融機構接管和清算組織,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作為我國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當局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提升其風險處置的權威性與專業性。
三是強化對風險的早期糾正職能,賦予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更為完善的金融監管資訊獲取權、核查權和處置權,使其能夠儘早地識別出問題金融機構及風險點,儘快地制定並啟動干預措施和程式,降低金融機構最終倒閉的可能性和風險處置成本。
四是制定客觀可行的風險處置啟動標準,構建一套既立足國情又符合國際標準的指標體系來判斷金融機構的生存能力,以及是否構成啟動處置的條件,並在存款保險法中予以明確。(上證報兩會報道組)
(責任編輯:郭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