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對財務造假打出第一記重拳。1月3日,最高檢發佈3件依法從嚴懲治仲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釋法警示會計、審計、保薦、法律、資産評估等各類仲介組織依法依規、履職盡責,彰顯依法從嚴全鏈條懲治仲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司法態度。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鄭彧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可以看到,在立體化追責體系下,對於財務造假等證券違法犯罪行為不僅僅是行政處罰、民事賠償,而且還上升到刑事司法層面,這不僅意味著強監管的進一步升級,也意味著對於證券違法行為“不留死角”的全方位監管。
警示從業人員謹守底線
2021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財務造假相關犯罪案件206人。其中,2024年1月份至11月份,起訴82人,同比增長78.3%。
在追訴財務造假相關犯罪人員時,最高檢經濟犯罪檢察廳廳長杜學毅表示,檢察機關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對於財務造假“零容忍”的要求,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懲首惡、又打幫兇,讓造假者受到應有懲處。
據悉,最高檢從近年來檢察機關辦理的仲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案件中認真篩選,挑選出3件在案件辦理、法律適用等方面有指導意義的案件作為典型案例發佈,分別是:蘇某升等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朱某軍、劉某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吳某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該批典型案例覆蓋了當前仲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的主要類型,歸納了仲介組織人員在履職過程中較為常見的違反執業準則的具體表現,並提煉了明知公司企業造假和嚴重不負責任的認定規則,供辦案參考借鑒。同時,案例涵蓋註冊會計師、資産評估師等仲介組織人員的多種犯罪手段,包括按照企業預先設定的數據“量身定制”審計報告或者評估報告,核查驗證“走過場”、不履行必需的審計核查程式,主動配合、協助企業修改財務數據,甚至指導偽造審計證據等,通過以案釋法警示引導仲介組織從業人員謹守“不作假賬”的底線。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偉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上述3件案例有兩大特點,一是堅持從舊兼從輕原則。在從嚴打擊財務造假犯罪的背景下,結合法律修訂和追訴標準的變化,堅持從舊兼從輕原則處理仲介組織人員財務造假犯罪,符合法治原則,有利於資本市場和仲介服務市場的穩定。二是對造假行為的認定進行了剖析。財務造假案件中造假的認定是難點,尤其涉及到很多專門知識,3件案例對財務造假的環節以及不同職業造假行為的認定進行了剖析,給同類案件辦理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引,對澄清仲介組織財務造假的認定有很大指導意義。
從判決結果來看,涉案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至八年不等,並處罰金十萬元至二十五萬元不等。對此,鄭彧表示,從上述案例來看,同樣是提供資本市場仲介服務的專業人員受罰,但還是按照這些人員在提供造假幫助過程中的主觀過錯不同而給予了不同的定罪量刑處理,主觀故意的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而疏忽大意的重大過錯則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根據仲介機構所提供服務的不同和違法要件的不同做到有針對性的處罰,做到刑罰相當,不縱不枉,實現刑事法律“打擊”和“謙抑”特點的平衡。
切實提高違法犯罪成本
去年以來,多個相關部門發文或發佈典型案例,嚴打財務造假,加大全方位立體化追責力度。
談及下一步工作,杜學毅表示,檢察機關將立足檢察職責,協同中國證監會等有關部門持續依法從嚴打擊資本市場財務造假各類犯罪,以法治力量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一是持續加大對財務造假相關犯罪懲治力度。全鏈條依法追訴欺詐發行、違規披露、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仲介組織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等財務造假相關犯罪。進一步完善財務造假相關犯罪刑事追責與行政、民事追責銜接機制,加大全方位立體追責力度,切實提高違法犯罪成本,形成有力震懾。
二是依法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將繼續把追贓挽損工作貫穿于辦案始終。依法探索支援特別代表人訴訟,最大限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依法穩妥防範化解資本市場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
三是強化與證券監管機構、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等部門懲防財務造假犯罪工作合力。完善符合財務造假案件特點的指控證明規則,研究解決法律適用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提升打擊財務造假相關犯罪的品質和效率。
四是加大警示教育和法治宣傳力度,促進行業治理。
“打擊財務造假,關係到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現在基本形成高壓嚴打的態勢。”李偉表示,對財務造假行為的打擊既要嚴厲又要準確,隨著案件的辦理,相信未來針對財務造假的打擊會越來越專業化、規範化、精準化,從而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申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