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等4種嚴重失信行為,將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聯合懲戒。其中,誠信個人在教育就業創新和社保等領域,將給予重點支援和優先便利,引導金融機構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産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獎勵
誠信者教育就業等方面優先支援
《意見》指出,要健全褒揚和激勵誠信行為機制。對誠實守信的市場主體,探索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優先提供公共服務便利,優化行政監管安排,降低市場交易成本,並積極向市場和社會推介,引導各方面提供優惠和便利,使守信者獲得更多機會和實惠,進一步提高守信收益。
例如,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對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同時,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誠信市場主體,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領域對誠信個人給予重點支援和優先便利。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提倡依法依約對誠信市場主體採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此外,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將誠信市場主體優良信用資訊及時在政府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示,在會展、銀企對接等活動中重點推介誠信企業,讓信用成為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懲戒
失信者貸款利率保險費率或提高
《意見》提出,要健全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機制。重中之重就是要對4個重點領域和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採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同時,對嚴重失信主體,有關部門和機構應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索引,及時公開披露相關資訊。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購買不動産、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遊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産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此外,對企事業單位嚴重失信行為,在記入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的同時,記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在對失信企事業單位進行聯合懲戒的同時,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通過建立完整的個人信用記錄數據庫及聯合懲戒機制,使失信懲戒措施落實到人。
聯動
支援通過公益服務修復個人信用
《意見》強調,要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協同機制。包括建立觸發反饋機制,實施部省協同和跨區域聯動,建立健全信用資訊公示和歸集共用機制,規範信用紅黑名單制度,建立激勵和懲戒措施清單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跟蹤問效機制等。建立健全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信用體系建設合作機制,加強信用資訊共用和信用評價結果互認。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將各類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資訊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公開,並及時歸集至“信用中國”網站,為社會提供“一站式”查詢服務。
《意見》強調,在保證獨立、公正、客觀前提下,鼓勵有關群眾團體、金融機構、徵信機構、評級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將産生的“紅名單”和“黑名單”資訊提供給政府部門參考使用。
此外,聯合懲戒措施的發起部門和實施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各類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建立有利於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支援有失信行為的個人通過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修復個人信用。
>>嚴重失信行為
1.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品質、安全生産、消防安全、強制性産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
2.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産品和故意侵犯智慧財産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路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
3.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
4.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專家解讀
信用管理多頭合力差需從制度上整合完善
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韓孟表示,此次《意見》的出臺可以説是“獎懲分明”、“獎懲結合”、“突出重點統籌推進”。在我們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進程中,發生過一些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經濟行為,例如在食品藥品行業,每年都會出現若干起嚴重的企業或個人失信行為。還有生産過程中一些“豆腐渣”工程和礦難死傷等,這些由於失信行為造成的各類災患回顧起來可以説是觸目驚心的。
韓孟説,為轉變市場經濟品質格局,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健全社會信用體系,這就需要一種完善的機制來懲戒和約束這種失信行為,需要一種強有力的聯合懲戒機制。過去曾經的管理體制機制,“多頭管理”中部門聯動和社會協同弱化,難以形成治理合力,其功能及效果距離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推進要求相差尚遠。此次《意見》的出臺,在汲取經驗教訓基礎上,對信用主體現行制度設計以及監督管理層面加以完善提升,也調整了懲戒的力度。
如生態環境問題涉及的面就比較寬。在市場主體方面,涉及各行各業。在政府管理系列中,涵蓋發改委、建設部、林業部、水利部、環保部等諸多部門,且從具體職責上又有細緻的分工。過去,市場行為信用體系欠健全以及具體工程的管理和監督難以形成合力,而根據《意見》,其對多部門聯合執法既要求系統性,又有協同性的改進和完善。約束和懲戒機制,是對薄弱環節機制給予修補和完善,進而對系統性進行提升,同時重點使危害人民群眾的行為受到約束。
信用建設大事記(部分)
2014年1月中央文明辦、最高法、公安部、國資委、工商總局、銀監會、民航局、鐵路總公司等八部門在北京舉行“構建誠信懲戒失信”首次發佈會,發佈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等信用懲戒措施,拉開了第一輪聯合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的序幕。
2016年1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召開,今年我國將擴展10個失信聯合懲戒領域,實現守信聯合激勵的新突破。會議明確,2016年要大力推進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資訊上網公示,抓好實現7天增量更新、6月底前公示存量、一年內實現系統整合等三個時間段的工作。
2016年4月1日國家工商總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施。企業提交虛假材料、發佈虛假廣告、商標侵權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直銷違法行為、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等十種相關情形下,將由工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京華時報記者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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