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企補充資本立規“四不準” 嚴控交叉利益輸送
- 發佈時間:2015-12-29 09:42:27 來源:東方網 責任編輯:郭偉瑩
昨日,中國保監會下發《保險公司資本補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此舉旨在完善保險公司資本補充機制,鼓勵和規範資本工具創新,提高保險公司資本管理水準。《辦法》明確中國保監會對實際資本進行分級管理,並根據《辦法》對保險公司資本補充工具的發行、轉讓、管理、資訊披露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發行信託銀行借款都不能成為資本金
所謂資本補充,是指保險公司通過股東投入、盈利積累、發行債務性資本工具和保單責任證券化産品等方式增加實際資本,改善償付能力的行為。《辦法》指出,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應當符合存在性、永續性、次級性、非強制性等特性。
近日沸沸颺颺的寶萬股權之爭令保險資金的來源和風控備受市場關注。在綜合經營環境下,各路資本也紛紛進入保險行業,保險資金也在不斷加大股權投資力度。保險行業如何才能守住風險底線,防患于未然?顯然,管住了資本就管住了源頭。
《辦法》在關於資本分級和資本補充方式中就明確,保險公司發行各類資本工具,保險公司與認購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是保險公司通過借款、拆借及投資認購人發行或控制的權益工具或債務工具等方式向認購人提供資金,認購保險公司發行的資本工具;二是保險公司通過向認購人提供擔保或其他增信措施使認購人獲取資金,認購保險公司發行的資本工具;三是認購人通過發行信託計劃、銀行借款等方式獲取資金,認購保險公司發行的資本工具;四是認購人通過其他方式使用或變相使用保險公司的資金認購保險公司發行的資本工具。
根據《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可以採取補充資本金的方式包括:普通股、優先股、資本公積、留存收益、債務性資本工具、應急資本、保單責任證券化産品、非傳統再保險,以及符合《辦法》規定的其他資本工具。
投資性房地産改為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得備案
保險公司投資房地産,是按照歷史成本價還是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對險企最終的報表品質影響很大。隨著房地産投資越來越成為險資最愛,嚴格規範這部分資産計量顯得十分迫切。
保監會明確,保險公司投資性房地産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通過資本公積補充公司實際資本:投資性房地産的計量模式由歷史成本計量改為公允價值計量;自用房地産改為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産;轉化日投資性房地産公允價值超過賬面價值的部分可以計入資本公積,增加公司實際資本。保險公司對投資性房地産一旦採用公允價值計量,除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外,不得自行改按歷史成本計量。
事實上,這已經是保監會近期多次提到房地産投資風險。以某非上市保險公司的年報為例,對於投資性房地産的計量方式一般如下:一般情況下,投資性房地産按成本進行初始計量,且按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不對其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並以資産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産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事實上,《辦法》中相關規定出臺背景主要是有部分公司對不動産的估值過高,有些公司甚至達到5至10倍左右,這樣一來的好處是能夠提高償付能力充足率水準,不過也會偏離標的本身的價值。
為此,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投資性房地産管理。包括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加強對投資性房地産的管理、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包括明確重大房地産的持有目的和用途、審批重大投資性房地産的投資、審議投資性房地産的評估增值等。
《辦法》同時規定,保險公司對房地産的持有目的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保險公司變更房地産的持有目的和用途,應當經董事會或管理層批准。投資性房地産應當按照會計準則要求,採用成本模式計量。只有存在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産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才可以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保險公司投資性房地産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備案。中國保監會認為保險公司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投資性房地産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可要求保險公司改按歷史成本計量。
加強風控同時鼓勵創新
創新成為保持快速發展保險行業的永動力。在嚴格監管的同時,監管部門也留下充足空間供險企創新發展。
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創新資本工具。《辦法》提出,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司,可以優先開展資本工具創新試點:連續兩年分類監管評級為A級或B級;連續兩年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在80%以上;近兩年沒有受到中國保監會的重大行政處罰。
但同時,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向投資人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各類資本工具發行、贖回、轉讓等有關文件和資訊。
《辦法》也指出,由於現實情況複雜,金融工具交叉,許多新型創新方式的使用,還需另行規定。如保險公司之間相互認購資本工具的比例和金額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保險公司之間,不得相互持有各類債務性資本工具、應急資本等資本工具;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