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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個人繳8% 單位繳20%

  • 發佈時間:2015-12-24 07:23:00  來源:新京報  作者:吳為  責任編輯:張明江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個人繳納8%

  近日,北京市政府公報公佈了《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規定,並軌後,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截至目前,全國已有26個省區落實了養老金並軌改革。

  勞模退休不再提高退休金

  根據《辦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比例為參加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

  此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免征利息稅。

  記者了解,北京市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

  《辦法》明確規定,個人工資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根據《辦法》規定,該辦法適用於本市所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或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上述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

  《辦法》還規定,辦法實施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其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

  機關事業單位應建立職業年金

  除規定繳納養老保險外,《辦法》還提出,機關事業單位應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由單位代扣。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介紹,職業年金不是工資,但屬於薪酬的一部分。職業年金就是對機關事業單位新建立的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補充。實行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能夠實現與社會其他群體養老保障的接軌。

  這位負責人介紹,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是由於我國要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加補充”是改革的要點和方向。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蘇海南認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制度實行並軌後,按照新政策,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要比老辦法少一塊,所以建立職業年金可以作為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的重要補充,避免“中人”、“新人”與按老辦法退休的“老人”之間形成明顯的待遇落差,以利於新老制度的平穩過渡。

  對於有人擔心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會成為“變相福利”,蘇海南指出,職業年金作為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的補充,補充之後總的待遇不應比同期企業退休人員待遇高出一大截,對此制度上會作出相應安排。

  ■ 釋疑

  3類人養老待遇分別怎麼算?

  北京市的並軌方案設10年過渡期和過渡性養老金。

  對於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的“新人”,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

  對於辦法實施前已退休的人員,即“老人”,繼續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規定的待遇項目及標準,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項目仍從原渠道列支。

  而對於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即“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

  辦法實施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的對比,保低限高。換言之,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新辦法計發待遇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部分則分年度按比例予以限制。

  ■ 盤點

  25省份公佈養老金“並軌”方案

  今年1月份,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決定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後實施”。

  記者統計,截至昨日,包括北京在內,已經有雲南、甘肅、陜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龍江、四川、山東、上海、江蘇、福建、吉林、遼寧、山西、江西、廣西、寧夏、河南、內蒙古、重慶、河北、安徽、青海等25個省份公佈了相關實施方案,而浙江省也已于10月宣佈實施此項改革。

  各地的方案基本都遵照國務院的改革辦法,對政策出臺前後不同時期退休的3類人實行區別對待,同時設置“過渡期”。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的比例也都按照8%和20%執行。

  不過,在繳費基數的計算上,各地則有所差異。北京、遼寧、黑龍江、天津、山西、雲南等地明確,機關單位個人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而上海則在實施辦法中規定,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確定。

  ■ 專家

  改革是為形成公平的養老體系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介紹,“雙軌制”造成了兩種不同的養老保障制度,從而導致待遇差別問題。他介紹,我國的養老金“雙軌制”現象由來已久,實際上對其改革的探索,也已經超過了20年。養老金並軌,就是為了解決在養老保障方面的公平性問題。

  據悉,1991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使企業職工的養老從“單位保障”邁向了“社會保障”。從那以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也開始進行探索,但改革進程相對滯後。金維剛認為,以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徹底”。

  蘇海南也表示,此次並軌就是為了解決過去機關事業單位不繳費,養老待遇還高於企業退休人員的問題,以形成公平合理的養老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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