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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修訂:人身險將設最短20天猶豫期

  • 發佈時間:2015-10-15 09:20:29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藺麗爽  責任編輯:郭偉瑩

  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其中,新增加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不少於20天的猶豫期;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及時退還全部保險費。根據徵求意見稿説明,本次保險法修改共新增24條,刪除1條,修改54條,修改後共9章208條。

  建立人身保險合同猶豫期法律制度

  此次修改明確引入保險消費者概念,進一步突出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管導向,為保險消費者保護工作和制度建設提供法律基礎。

  建立人身保險合同猶豫期法律制度。徵求意見稿的第四十八條,新增“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猶豫期。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及時退還全部保險費。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不得少於20日。”業內人士認為,設立最短20天的“猶豫期”將有利於減少退保糾紛和消費者投訴。有了最短20天的猶豫期,投保人購買後仍有機會仔細思量或請教專業人士。

  此外,還增加禁止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個人資訊的規定。增加規定保險合同內容應當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聯繫方式。增加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對保險産品作引人誤解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宣傳或者説明,並設定行政處罰。還新增治理“理賠難”的規定。對保險公司違反法定或者合同約定期限不履行賠付義務的行為設定法律責任。

  資本保證金達到2億元後不再提取

  徵求意見稿中明確,將第九十七條改為第九十八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10%提取資本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前款規定的資本保證金達到人民幣2億元的,可以不再提取。”

  專家解讀稱,此舉適度放鬆資金管制,釋放保險資本運作活力。一是取消財産保險公司自留保費限額。二是明確保險公司保證金為“資本保證金”,資本保證金按照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10%提取,達到2億元後可以不再提取。

  允許保險資金投資股權

  徵求意見稿還指出,進一步放鬆業務管制,擴大保險公司經營自主權。一是在人身保險業務範圍中增加年金保險,在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中增加年金業務。二是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允許保險資金投資股權、保險資産管理産品和以風險管理為目的運用金融衍生品。

  此外,規定國家建立有財政支援的巨災保險制度。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就再保險、網際網路保險等制定管理辦法。增加保險業務資訊安全的原則性要求,增加保險業資訊共用平臺的有關規定。

  此外,本次修改加大對保險違法行為打擊力度。如將現行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的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罰款幅度由“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提高到“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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