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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鬆管制+科學監管:釋放保險業活力

  • 發佈時間:2015-10-15 05:45:13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波

  近年來,我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無論是為了適應經濟新常態,推進保險領域法治建設,還是為了強化監管,加強相關利益人權益保護,都有必要對現行保險法進行修改完善

  10月1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此前,《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明確了保險業要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同時,現行保險法中還存在監管執法手段不完善,違法成本過低等現象。這些因素都對保險法提出了修改完善的要求。對此,新公佈的徵求意見稿都作出了相應規定。

  亮點一:

  擴大保險公司經營自主權

  徵求意見稿提出,在人身保險業務範圍中增加年金保險,在保險公司業務範圍中增加年金業務。同時,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允許保險資金投資股權、保險資産管理産品和以風險管理為目的運用金融衍生品。這些規定反映出此次保險法修改的市場化基調,將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釋放保險機構活力。

  此外,資金管制也將適度放鬆以釋放保險資本運作活力。這主要體現在:一是取消財産保險公司自留保費限額;二是明確保險公司保證金為“資本保證金”,資本保證金按照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10%提取,達到2億元後可以不再提取。

  同時,為保險業創新發展提供法律支援,徵求意見稿提出,國家建立有財政支援的巨災保險制度,並增加保險業資訊共用平臺的有關規定。根據規定,保險業資訊共用平臺採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

  亮點二:

  建立人身保險合同猶豫期

  隨著保險消費者的概念進一步明確,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管導向更加清晰。

  徵求意見稿提出,建立人身保險合同猶豫期法律制度,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猶豫期,期限不少於20日。也就是説,在20天以內,如果申請解約,保險公司將全額無息退還客戶所繳納的保費。

  同時,徵求意見稿還加強了個人資訊保護,完善保險客戶資訊完整性的規定。例如,增加禁止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洩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個人資訊的規定;增加保險合同內容應當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人身保險的受益人聯繫方式的規定。

  在治理“理賠難”的新增條款中,徵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違反法定或者合同約定期限不履行賠付義務的行為設定法律責任,並完善了治理銷售誤導的執法依據。例如,增加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對保險産品作引人誤解或與事實不符的宣傳或者説明的規定,並設定行政處罰。

  亮點三:

  “償二代”在保險法中予以確立

  此次保險法修改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強調科學監管,防範風險,推進保險監管現代化。

  徵求意見稿明確,完善以“償二代”為核心的償付能力監管法律制度。這主要包括:將中國保監會自主創新的新一代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在保險法中予以確立;將“償二代”核心的資本分級制度、測算評價標準、行業資本補充機制寫入保險法;建立償付能力風險的市場約束機制,增加完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符合規定的監管處置措施。

  在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監管方面,徵求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治理不符合規定、情節嚴重的監管處置措施,防止不合格投資人通過收購保險公司現有股權間接入股保險公司,規避監管審核。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保險公司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的調查工作,增加保險公司股東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及其他損害保險公司利益行為時的監管處置措施。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範重大風險處置的監管權力行使,完善保險仲介監管。在放開代理、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同時,規定仲介從業人員的執業登記制度。

  亮點四:

  加大對違法行為打擊力度

  適度調整罰款幅度,提高違法成本,是此次修改保險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參考有關法律法規,徵求意見稿對違法行為罰款的下限和上限作了適度上調。其中,將現行保險法規定的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罰款幅度由“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提高到“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在強化資金運用違法行為處罰方面,根據違法情形和危害程度,徵求意見稿將資金運用違法行為分兩類分別規定處罰措施:一類是未執行資金運用決策程式、風險管控等要求的行為;另一類是不具備相應投資管理能力從事資金運用業務,未按照規定的投資形式、投資範圍、投資比例從事資金運用業務,以及委託不符合規定的機構從事資金運用業務的行為。

  同時,徵求意見稿增加應受處罰的違法情形。這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未按規定建立保險代理人管理制度、未加強對保險代理人培訓管理的法律責任;未按規定動用保證金,未按規定的條件分立、合併、變更組織形式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的保險仲介機構的行為;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保險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辦理保險業務活動時的銷售誤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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