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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銷萬能險資訊披露有明確依據 10月1日實施

  • 發佈時間:2015-10-09 08:52:22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趙春燕  責任編輯:郭偉瑩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9月30日在官網發佈《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資訊披露管理細則》,並於今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網銷萬能險等網際網路保險産品的資訊披露已有明確依據。

  《細則》的出臺,是此前保監會發佈《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延續和落地。根據《辦法》,中保協應在官網建立網際網路保險資訊披露專欄,披露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網路平臺等資訊,便於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9月初,網際網路保險的大前鋒網銷萬能險遭遇大面積下架整改。業內人士稱,整改或與上述網銷萬能險産品不當宣傳有關,其中包括信披不規範。

  記者從保險公司人士處獲悉,網銷萬能險整改的要求包括,網際網路上銷售的萬能險産品在介紹中要指出“5年期以上”這一特徵;在收益演示方面,必須有高、中、低三檔假設下的情況等等。

  《細則》對於資訊披露主體、內容、工作流程以及管理與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

  針對信披內容,《細則》規定,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了要在中保協披露專欄裏披露機構相關資訊外,還要披露合作保險專業仲介機構網站資訊及第三方合作網路平臺資訊,涵蓋公司全稱簡稱、網站名稱、網址、App名稱、微信公眾號名稱等資訊。《細則》還規定,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各家保險專業仲介機構,也應在中保協專欄裏披露機構相關資訊,包括機構名稱、註冊資本、註冊地等基本資訊,以及自辦和第三方網路平臺的名稱、網址、經營許可證編號等資訊。《細則》還稱,“披露項目根據市場情況可以進行動態調整,保障網際網路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針對披露工作流程,《細則》規定,保險機構按要求在中保協官網及時填報網際網路資訊披露系統相關披露資訊,進行日常維護,不得刪除歷史形成的披露資訊。另外,信披執行事前披露的原則,但對於合作期限或銷售期限在10個工作日以內的合作機構或保險産品,允許事後披露資訊,但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細則》稱,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信披遵守“誰披露誰負責”的原則。保險産品披露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由保險公司全權負責。如果保險機構未能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資訊,或披露資訊不及時,導致消費者利益受侵害的,將按中保協行業自律相關管理規定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上報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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