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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企開展境外投資等活動應披露風險責任人資訊

  • 發佈時間:2015-04-14 11:36: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4月14日電 據保監會網站消息,為規範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風險責任人的資訊披露行為,防範投資風險,保監會印發《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資訊披露準則第2號:風險責任人》其中明確指出,保險公司開展境外投資等資金運用活動,應當公開披露風險責任人的相關資訊。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資訊披露準則第2號:風險責任人》原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規範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風險責任人的資訊披露行為,防範投資風險,根據《保險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關於保險機構投資風險責任人有關事項的通知》《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風險責任人,是指按照《關於保險機構投資風險責任人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的行政責任人和專業責任人。

  第三條 保險公司開展下列資金運用活動,應當公開披露風險責任人的相關資訊:

  (一)備案投資能力;

  (二)轉移投資能力;

  (三)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四)開展境外投資;

  (五)變更風險責任人;

  (六)基於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確定其他風險責任人。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格式要求披露下列資訊:

  (一)風險責任人的基本資訊披露公告;

  (二)公司確定風險責任人的文件;

  (三)公司法人代表簽署的風險責任人符合監管要求的承諾函;

  (四)風險責任人簽署的職責知曉函;

  (五)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資訊。

  第五條 保險公司開展資金運用活動需要確定風險責任人的,應當在提交相關書面報告的同時,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在保險公司網站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披露相關資訊。

  第六條 保險公司按照本準則規定披露的風險責任人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七條 保險公司已經確定的風險責任人,保險公司應當在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一個月內,通過指定資訊平臺披露相關資訊。

  第八條 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發生本準則有關情形,以及保險資産管理機構開展有關保險資産管理産品業務, 參照適用本準則。

  第九條 本準則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中新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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