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輝:償二代下二季度償付能力“穩中有升”
- 發佈時間:2015-09-23 08:34:04 來源:東方網 責任編輯:郭偉瑩
9月22日,第16屆中國精算大會在京召開,中國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體系(簡稱“償二代”)毫無懸念的成為精算師們熱議的話題。
中國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在會上披露了保險公司今年第二季度償二代充足率及風險來源, 2014年第二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財産險公司償二代下充足率分別為242.1%、282.0%和286.3%;人身保險公司分別為212.6%、255.3%和258.9%;再保險公司分別為306.1%、383.3%和430.1%。
今年進入償二代過渡期,保險公司自2015年1季度起,編報償二代下的償付能力報告。
償二代下試運作的償付能力測試結果與風險狀況基本吻合。陳文輝表示,“風險較低的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較償一代下提高,而風險高的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較償一代下降低。”
償付能力充足率現分化
從年會披露的上述償二代下償付能力充足率的數據來看,與2015年第一季度相比,今年第二季度償二代下行業平均償付能力充足率相對穩定並略有提高。
具體而言,2015年第二季度償二代財産險公司量化風險最低資本結構中,保險風險為56.8%、市場風險為40.8%、信用保險為32.0%、風險分散效應為29.5%。
對此,陳文輝表示,“財産險公司以短期業務為主,保險風險是最主要風險,説明財産險公司要強化風險管理,必須重點抓好業務品質,確保費率定價穩定和準備金充足。”
而第二季度償二代人身保險公司量化風險最低資本結構中,保險風險為28.5%、市場風險為97.9%、信用風險為20.0%、風險分散效應為24.2%、損失吸收效應為22.1%。
“人身保險公司長期業務和長期投資資産佔比較高,市場風險是其面臨的最主要風險,説明人身保險公司要強化風險管理,必須做好資産負債匹配管理,有效控制市場風險。”陳文輝解釋道。
整體而言,2015年第二季度,相較償一代,大約三分之一的公司充足率提高,三分之二的公司降低。償二代下,2015年第二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公司共有11家。
陳文輝認為,“償二代能夠更加全面、科學的計量風險,業務結構良好、投資穩健的公司風險較低,償付能力充足率較償一代下提高,而風險高的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較償一代下降低。”
另據介紹,股市出現較大波動後,整體上對全行業償二代下充足率影響不大。不僅如此,對個別權益類投資風險較高的公司,償二代也敏感地識別出了其風險,為監管部門持續跟蹤高風險公司、及時監管受股市波動影響較大的公司提供了指引。
希望償二代對接新興市場國家
陳文輝在會上表示,目前,新興市場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缺少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我們希望推動償二代進入新興市場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這樣一來,我國保險公司走出去就會更加順利。”
當前,國際主流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包括的歐盟Solvency Ⅱ、美國RBC制度,以及新加坡新一代風險資本監管框架(新加坡RBC 2)和澳大利亞壽險及非壽險公司資本標準等。
不過,歐盟Solvency Ⅱ在實施過程較為困難,主要原因是歐盟28個成員國的發展水準各不相同,每個國家對本國保險公司進行監管,開發成本及監管成本過高,監管尺度也難以保持一致,在實際運作中過於複雜。歐盟Solvency Ⅱ自2001年正式啟動後,從初次預計實施的2012年,推遲到2014年,近期又再次延遲實施日期。
美國RBC監管體系則是借鑒銀行監管中的“風險資本要求”標準,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設定資本要求,通過對資本充足性實行監管,以控制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關注的是償付能力資本要求,其標準是基於監管部門的立場、為保護保單所有人而設定,衡量的是行業共性風險,而沒有基於單個保險公司風險的監管。
陳文輝稱,“我國償二代基於我國與新興市場特點,無論在"三支柱"監管框架,即分別從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制三個方面,還是從具體的監管標準和監管要求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先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