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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平臺太“傲嬌” 拒與合作險企分享客戶資訊

  • 發佈時間:2015-08-13 04:30:48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劉敬元  責任編輯:郭偉瑩

  由於第三方平臺為保險公司貢獻了近半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此前保險公司在客戶資訊上並沒有話語權

   保監會7月27日印發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即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這期間,部分目前不符合規定的行業現象將逐步得到規範。

  作為網際網路金融的首份監管細則,上述辦法被普遍解讀為加強了對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第三方網路平臺的監管,同時也戳到了不少保險業內和第三方平臺的敏感點,其中一個,就是客戶資訊。

  《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目前,部分第三方平臺為了提升客戶體驗,避免客戶資訊洩露以及斬斷保險公司在獲客後的“騷擾”隱憂,沒有提供客戶電話等聯繫資訊,不符合監管規定。但由於第三方平臺為保險公司貢獻了近半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此前保險公司在客戶資訊上並沒有話語權。

  接受本報記者採訪的部分業內人士認為,上述辦法出臺後,保險公司確實電話等客戶資訊的問題應該會得到規範。

  部分平臺不提供客戶電話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第六條設定了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第三方網路平臺應具備的五個條件,其中就明確要求“能夠完整、準確、及時向保險機構提供開展保險業務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個人身份資訊、聯繫資訊、賬戶資訊以及投保操作軌跡等資訊”。

  同時規定,第三方網路平臺應于收到投保申請後24小時內向保險機構完整、準確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資料資訊,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聯繫方式、賬戶等資料。

  而客戶資訊,正是目前保險機構和第三方平臺的博弈焦點之一。

  一家大型壽險公司電子商務中心負責人日前在一個網際網路保險論壇上稱,外界可能難以想像,保險公司並不掌握某些從第三方平臺購買自己産品的客戶的聯繫電話,而客戶聯繫電話資訊的缺失,其實是不符合監管規定的。

  根據保監會2011年發佈的《保險代理、經紀公司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在具備下列條件的網際網路站上開展保險業務:有與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相適應的電子商務系統,能實現投保人的全部投保資訊與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的實時對接。

  《證券日報》記者隨後從其所舉例的一個大型保險第三方銷售平臺上隨機選擇了一款一年期的意外險産品,體驗投保環節發現,需要填寫身份證號碼及聯繫電話等基本資訊。

  不過,一位第三方平臺金融頻道負責人稱,這些投保資訊是平臺需要的,但不一定提供給保險公司。

  一家中型壽險公司新渠道部總經理助理對《證券日報》記者説,目前與該公司合作的第三方平臺,有些提供客戶資料,有些確實是不提供的,具體與平臺態度有關,也與險種的不同有關。

  不提供客戶電話給相關保險機構的原因,從記者的採訪情況看,第三方平臺主要有兩方面的考慮。

  一方面,“用戶資訊本來就是網際網路渠道很重要的資産。” 上述公司新渠道部總經理助理説,有些沒有必要提供電話的險種就不提供了。拿人身保險來説,按照2009年發佈的《人身保險新型産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除團險外,保險公司應當對一年期以上新型産品在猶豫期內進行回訪,應當首先採用電話方式,並製作錄音。換言之,對於需要回訪的保單,客戶電話就是必須提供的,否則影響保險機構後續工作的開展。

  同時,客戶體驗是網際網路平臺最重視的,而由於保險行業之前有電銷擾民等情況,怕提供客戶電話後客戶受到保險公司電話推銷騷擾,是第三方平臺的另一個顧慮。

  不能放棄的第三方平臺

  儘管目前部分網際網路業務的客戶資訊並不完整冒著不合規的風險,也儘管不掌握客戶聯繫方式可能影響客戶的二次開發,但保險公司對於第三方平臺不提供客戶電話資訊的情況,沒有更多話語權。

  也因此,一家中小壽險公司負責人稱,開展網際網路保險做自己的平臺是每家保險公司的理想,但不容易,特別是對於小公司而言,所以目前只能是自有平臺和第三方平臺並重,不能放棄任何一個,放棄自有的就失去了未來,放棄第三方的就失去了現在。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數據顯示,2014年,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為網際網路保險貢獻了43%的保費,而截至2014年,在經營網際網路保險的85家公司中,68家公司與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進行深度合作。對第三方平臺的依賴,人身險公司要遠甚于財險公司;2014年,第三方平臺為人身險公司貢獻了95%的網際網路業務。

  而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第三方網路平臺如果不能夠提供完整的客戶資訊這一條件,保險機構就不得與其合作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上述公司新渠道部總經理助理認為,新的辦法出來後,關於客戶資訊這塊應該得到一個規範。

  一家主要的第三方平臺金融頻道相關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稱,該平臺目前對合作的保險機構是提供客戶資訊的,完全符合保監要求。其稱,提供客戶資料給保險公司沒有太多顧慮,因為保險機構與平臺雙方本身就是對等的合作,認為應該全部提供資訊,一旦出現需要保險理賠或後續服務時,更便捷。

  《證券日報》記者也了解到,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將於近日組織保險行業進行對《暫行辦法》的培訓活動,邀請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和網際網路企業等相關專業人員交流,提供溝通平臺,業內預期,之後應該會有正式的官方解讀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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