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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第三方存管網際網路金融客戶資金

  • 發佈時間:2015-07-19 07:20: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昨天,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發佈《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對網際網路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網際網路基金銷售、網際網路保險、網際網路信託和網際網路消費金融等網際網路金融主要業態進行了明確規定。為規範網際網路金融市場秩序,《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要求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

  □亮點

  如何防範經營者“卷款跑路”?

  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幾年我國網際網路金融發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主要包括行業發展“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客戶資金安全存在隱患,出現了多起經營者“卷款跑路”事件;從業機構內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經營風險;信用體系和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不健全;從業機構的資訊安全水準有待提高等。要鼓勵網際網路金融的創新和發展,就應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應社會和業界關切。

  《指導意見》亮點之一是明確網際網路金融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意見提及,除另有規定外,要求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這意味著,接下來,眾多P2P平臺、網際網路理財産品平臺必須將資金交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存管。很多已經採用了第三方支付託管模式的平臺將面臨比較大的調整。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監管要求較為嚴格,但會成為業界常態。同時,對於網際網路金融投資者而言,是重大利好。

  北京網貸協會秘書長郭大剛認為,資金存管方必須是銀行金融機構,這一規定非常嚴格,增加平臺運作成本,提高行業進入門檻。另一方面有利於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銀行存管模式的推行也將成為行業規範的重要標誌。

  此外,在加強網際網路行業管理方面,《指導意見》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網際網路金融業務。

  網際網路金融如何監管?

  “一行三會”各司其職

  《指導意見》確立了網際網路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人民銀行負責網際網路支付業務的監督管理;銀監會負責網路借貸以及網際網路信託和網際網路消費金融的監督管理;證監會負責股權眾籌融資和網際網路基金銷售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網際網路保險的監督管理。

  此外,《指導意見》在網際網路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資訊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與資訊安全,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加強網際網路金融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其中,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範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此外,《指導意見》還規定了網際網路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網際網路基金銷售和網際網路信託、網際網路消費金融應當遵守的基本業務規則。例如,信託公司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産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循合格投資者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産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戶。

  怎樣提升對投資者的保護?

  資訊披露風險提示制度將建立

  《指導意見》中提及網際網路金融將建立資訊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其中,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資訊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佈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資訊,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説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網際網路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準。

  資訊披露制度合格投資者制度將建立,無疑消費者權益保護有據可依。金信網創始人、首席運營官安丹方表示,《指導意見》提出了資訊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並明確了對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據、糾紛解決機制及執法部門。今後,網際網路金融投資將更為安全透明,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一方面將容易甄別優質的平臺和項目,另一方面也將獲得更為完善的法律保護。

  □分析

  將在很大程度上解決P2P企業卷款跑路問題

  時下,網際網路金融為百姓投資、小微企業融資打開了一扇新的大門,但隨之而來的風險和隱患也值得警惕。分析人士指出,《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出臺,雖然不能包治百病、藥到病除,但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前景可期。

  隨著網際網路金融的蓬勃發展,P2P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網際網路信託、網際網路消費金融等原本看似專業性較強的金融概念,正在逐步滲透到普通投資者的日常生活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由此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

  以P2P網路借貸為例,一些公司以P2P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P2P網路借貸平臺涉嫌非法集資發案數、涉案金額、參與集資人數分別是2013年的11倍、16倍和39倍。

  “催生《指導意見》誕生的背景之一就是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的風險逐漸顯現。”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從事網際網路金融的企業良莠不齊,“跑路”時有發生,需要監管部門適度加強規範。

  拍拍貸CEO張俊表示,《指導意見》出臺利好P2P行業發展。“有了門檻和法規,可以把那些能力不足、妄圖通過制度套利的P2P企業淘汰出去。尤其是《指導意見》提出,鼓勵銀行為P2P平臺提供資金託管服務,這將在很大程度上解決P2P企業卷款跑路的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楊東認為,當前網路借貸風險事件較為集中,監管部門應該在資質、風控能力、業務邊界等方面細化具體可操作的措施。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稱,大家對於文件也不要期望過高,從指導意見到具體行動還得有一個過程進一步細化落實,也需要各個部門相互配合協作,此外,還要留出足夠的彈性空間,建立柔性監管機制,保證監管能夠跟上網際網路金融快速變化的節奏。

  □名詞連結

  網際網路支付

  網際網路支付是指通過電腦、手機等設備,依託網際網路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網際網路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網際網路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資訊,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仲介的性質和職能。網際網路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網路借貸

  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範。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資訊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仲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資訊仲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資訊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貸款是指網際網路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網際網路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

  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股權眾籌融資

  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仲介機構平臺(網際網路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仲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仲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資訊,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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