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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實施職業保險制度

  • 發佈時間:2015-08-12 05:38:5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財政部、中國保監會日前聯合發佈《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對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的投保、賠償等做出具體規定。

  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合夥人、股東和其他執業人員因執業活動造成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暫行辦法》明確職業責任保險承保的損失為“經濟損失”,不包括其他傷害。投保的業務範圍包括審計業務和其他非審計業務。事務所在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主險的基礎上,還可以投保賬冊文件丟失險、首次投保追溯期擴展險等附加險。

  《暫行辦法》根據審計業務風險程度將事務所分成兩類,規定了不同的累計賠償限額標準。

  對於從事上市公司、金融企業等高風險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其累計賠償限額不低於按以下兩種方法計算得出的較高額:100萬元與合夥人人數的乘積(按投保時的人數計算),或者是5000萬元。

  對於從事非上市公司、非金融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其累計賠償限額不低於按以下兩種方法計算得出的較高額:會計師事務所最近一個年度的審計業務收入;或者是50萬元與合夥人(股東)人數的乘積(按投保時的人數計算)。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規定的累計賠償限額是最低要求,實務中,事務所根據本所經營管理情況和發展需要,可自願投保更高額度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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