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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規範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

  • 發佈時間:2015-06-01 09:46:52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財政部日前制定發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填補了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的制度空白。

  據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暫行規定》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明確適用範圍。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與中國內地企業直接或間接在境外發行股票、債券或其他證券並上市(含擬上市)相關的財務報告審計以及上市後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同時,強調該類業務不屬於臨時執業範疇,境外事務所不得通過臨時執業方式入境執行相關業務。為體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精神,明確內地企業可依法自主選擇內地或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境外上市審計服務。

  二是規範業務開展。根據《暫行規定》,經境外監管機構認可,獲准為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提供審計服務的中國內地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執行相關審計業務。

  三是加強業務合作。實務中,一國企業的境外上市審計服務往往是通過兩國(地)會計師事務所合作完成。因此,在綜合考慮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需求、主要發達資本市場的監管規定以及現行常見實務操作的基礎上,《暫行規定》要求境外事務所與內地事務所合作開展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並規定應當優先選擇符合一定條件的內地事務所(現階段即指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40家會計師事務所)合作。同時,要求雙方簽訂業務合作協議,自主協商業務分工及權利和義務,在境內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由中國內地事務所存放在境內。

  基於現有合作框架和實際情況,《暫行規定》還對港澳臺事務所作出了特殊安排,一方面縮小了業務適用範圍。對於在中國內地依法設立且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股權、財産份額、表決權或其他類似權益的企業,其境外上市審計不適用《暫行規定》。另一方面,擴大優先合作選擇範圍。降低優先合作內地事務所應滿足的條件,將其優先選擇範圍擴大到500家左右,基本上涵蓋了現有合作對象。此外,明確收益主導權。允許港澳臺會計師事務所在與內地事務所合作開展業務時享有業務分派、利益分配等主導權利,相應地也承擔審計責任。

  四是強化監管要求。主要包括:境外事務所應在入境執業前和業務報告日後限期報備執業和合作情況。未按規定報備、開展業務合作或保存審計工作底稿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可採取通報、責令限期改正、轉送其所在國家(地區)監管機構、公告等措施;內地事務所應按照年度報備工作要求報告業務執行情況。未按規定報備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可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並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內地企業應提示受託境外事務所優先選擇符合一定條件的內地事務所開展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應嚴格遵守《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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