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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補制度空白 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辦法發佈

  • 發佈時間:2015-07-30 14:39:25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中國網財經7月30日訊 2015年6月30日,財政部、保監會聯合發佈了《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財會〔2015〕1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對累計賠償限額的確定方法

  《暫行辦法》根據審計業務風險程度將事務所分成兩類,規定了不同的累計賠償限額標準。

  對於從事上市公司、金融企業等高風險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其累計賠償限額不低於按以下兩種方法計算得出的較高額:(1)100萬元與合夥人人數的乘積(按投保時的人數計算);(2)5000萬元。

  對於從事非上市公司、非金融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其累計賠償限額不低於按以下兩種方法計算得出的較高額:(1)會計師事務所最近一個年度的審計業務收入;(2)50萬元與合夥人(股東)人數的乘積(按投保時的人數計算)。由於保費=累計賠償限額*保險費率,按照目前1.5‰-3‰左右的費率水準,事務所的實際保費支出較少。

  需要説明的是,《暫行辦法》規定的累計賠償限額是最低要求,實務中,事務所根據本所經營管理情況和發展需要,自願投保更高額度的保險。

  《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是規定投保範圍。

  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的一般理論和實踐做法,明確職業責任保險承保的損失為“經濟損失”,不包括其他傷害。投保的業務範圍包括審計業務和其他非審計業務。事務所在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主險的基礎上,還可以投保賬冊文件丟失險、首次投保追溯期擴展險等附加險。

  二是規定與職業風險基金的政策銜接。

  會計師事務所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達到《暫行辦法》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的金額的,可以不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已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的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會計師事務所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的約定辦理。

  三是規定累計賠償限額的計算方法。

  按事務所是否從事上市公司、金融企業等高風險審計業務,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累計賠償限額計算方法。從事上市公司、金融企業等高風險審計業務的事務所,職業責任賠償風險更大,累計賠償限額要求更高。

  四是規定合同基本事項。

  從維護註冊會計師行業利益、扶持註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的角度出發,《暫行規定》明確保險責任範圍為非故意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此處的“非故意行為”應包括過失和重大過失;保險期間為1年及以上;約定合理的追溯期或報告期;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法律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等。在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期間時,會計師事務所負有如實告知、及時通知等義務;保險公司負有如實説明合同條款、資訊保密、規範理賠等義務。

  五是規定爭議處理方式。

  出現爭議時,可以按照雙方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採用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出現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會計師事務所的解釋。省級財政部門、註冊會計師協會可以會同省級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保險行業協會組織成立職業責任保險專家委員會,對履行保險合同可能産生的爭議提供專家鑒定意見,供司法機關或有關方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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