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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投保中四大認識誤區:12萬以下交強險都賠

  • 發佈時間:2015-07-30 09:22:31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車險是車輛所有人及車輛駕駛人行駛的必備保障,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車險可以減少車主及駕駛人的經濟損失,分攤駕車所造成的風險。然而,保險並不是萬能的,有很多駕駛人對車險的認識存在誤區,使得保險賠償的結果或訴訟結果與預期相差甚遠,從而引發了車主或駕駛人的對立情緒。

  在投保車險時,應避免以下幾個認識誤區:

  十二萬以下交強險都賠

  有些車主在選擇保險時認為交強險已經有12萬的賠償了,因此僅投保了交強險,而沒有投保其他的保險。但是交強險是有限額的,按照現行交強險限額的規定,在被保險人有責的情況下,醫療費賠償的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類的限額為110000元,財産損失的限額為2000元;在無責的情況下,醫療費賠償的限額為1000元,死亡傷殘類的限額為11000元,財産損失的限額為100元。也就是説,交強險的賠償是按照項目計算的,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屬於醫療費賠償的限額,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喪葬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屬於死亡傷殘類的限額,因此122000元的限額不是所有的損失費用的簡單相加,各個大類之間的限額不能混同。

  【案例】小趙只投保了交強險,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撞傷了小吳,交警隊認定小趙是全責,小吳受傷治療産生了醫療費2萬元、誤工費7000元,護理費2000元、交通費1000元,全部損失總共3萬元。但由於醫療費的限額為1萬元,所以即使總額不足12萬元,但保險公司只能賠付2萬元,超出交強險的1萬元只能小趙自己承擔。

  上了“全險”就無擔憂

  很多投保人認為自己上了“全險”,無論發生怎樣的事故都不擔憂了,但其實並沒有“全險”這個概念。機動車的保險是由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盜搶險、不計免賠險、車上人員險、玻璃險、涉水險等眾多險種構成,通常所謂的“全險”,就是包含了上述主要險種,但玻璃險等特別險種是不包含其中的,投保人要了解每個險種的承保範圍才能按需投保。並且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後,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是賠償的主要險種,其他的險種是不可以賠償的。而在第三者責任保險中,也有不同的保額可以選擇,如果保額選擇過低也存在保險不足以賠償的情況。

  【案例】小王投保了“全險”,但是含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僅投保了5萬元。小王開車與騎自行車的小李發生了碰撞,交通隊認定小王的全責,小李傷得很重,看病花了12萬。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小王投保了“全險”,但是只上了5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賠償1萬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5萬元後,剩餘的6萬元仍然要小王自己承擔。

  任何損失保險都能賠

  有人認為保險就是萬能鑰匙,只要保險多上點,保額上高點就萬事無憂了,自己也就放鬆了對自身的約束和對車輛的控制。但是,根據交強險條例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有些損失保險公司是不賠償的,如故意造成的損失或間接損失等等。因此,在保險公司盡到注意提示義務的前提下,如果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諸如營運損失之類的間接損失,屬於保險公司的免責範圍,應當由侵權人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存在違法駕車情形下,如醉酒、無證駕駛、服用管制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等,保險公司也只能在交強險人身損害限額內可以先行墊付賠償款項,在墊付的同時保險公司也享有了向侵權人追償的權利,而第三者責任險因存在違法事由而不予賠償。也就是説,在上述情形下,交強險所墊付的款項只是為了使傷者及時獲得救治,即使投保了交強險和高額的商業保險,所有責任最終也由侵權人自己承擔。

  【案例】小張與朋友喝酒後準備開車回家,朋友勸他喝了酒就不要開車了,小張心想,我有保險沒關係,於是堅持駕車回家。結果在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碰傷了路上的行人小周,交通隊認定小張屬於酒後駕車,負全責。小張想,沒關係,我還有保險公司呢。但保險公司認為小張酒後駕駛屬於免責範圍,只是在交強險人身損失範圍內先行墊付,在墊付之後,又起訴了小張,要求小張返還墊付的費用。

  心存僥倖未續保

  有些車主在交強險過期後忘了續保,也有些車主認為晚幾天續保沒關係,然而就因為心存這樣的僥倖,就有可能造成巨大的損失。我國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換句話説,如果沒有投保交強險,即使發生事故時的駕駛人不是車主,車主和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關係,也要在交強險122000元的限額內與駕駛人承擔連帶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再由駕駛人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小孫駕駛朋友小李的小轎車發生事故,需要賠償受害方醫療費3萬元、誤工費2萬元、護理費1萬元,殘疾賠償金8萬元,交通費5000元,共計145000元。由於小李沒有按時續保,發生事故的時候保險已經過期了,那麼,如果對方要求小李與小孫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則在醫療費限額1萬元,傷殘類限額11萬元的限額內,小李是需要與小孫承擔連帶責任,在超出交強險的部分,只由小孫承擔賠償責任。可見,為了節省幾百元的交強險保費,而要承擔12萬元的責任真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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