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保險新規落地 部分非區域內産品限兩月整改
- 發佈時間:2015-07-28 08:45:40 來源:光明網 責任編輯:郭偉瑩
660億網際網路保險新規落地 部分非區域內産品限期兩月整改
導讀
保監會表示,沒有分支機構的地區,難以滿足完整服務流程,健康險等因其核保和理賠難以在網路上直接完成,需要人工個案處理。另一方面,把保險當作理財産品快餐式銷售的行為,不利於保險機構和消費者明晰認知産品屬性和判斷風險,監管機構也需要為行業系統性風險把控負責。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近期保監會將對某類業務規模突出的公司逐個約談,如果在規定時間內沒有相應整改,則可能面臨停止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7月27日,中國保監會正式下發《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對三年累計迅速發展到660億規模,行業佔比5.7%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給出了剛性規定。保險機構則有兩個月緩衝期,用以依據該文件調整不符合規定的相關業務。
文件中最受關注的一條,當屬保險公司可在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人身意外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這條規定對尚未完全設立全國分支機構的公司來講,有突破原有區域限制的一面;但對比市場現狀,亦等同於要求已通過網路在無分支機構地區銷售健康險、萬能險、分紅險等産品的區域性公司,在兩個月內停止該類産品銷售,只可在獲批設立分支機構的區域內經營。
部分業內人士認為,這對中小型非全國牌照的公司業務發展不利,如不能在網際網路上聚集規模,只能迫使公司走向中間成本更高的銀保渠道。尤其是一些希望將網際網路視為可與大公司差異化競爭武器的新公司,發展將可能受阻。
但保監會表示,沒有分支機構的地區,難以滿足完整服務流程,健康險等因其核保和理賠難以在網路上直接完成,需要人工個案處理。另一方面,把保險當作理財産品快餐式銷售的行為,不利於保險機構和消費者明晰認知産品屬性和判斷風險,監管機構也需要為行業系統性風險把控負責。
保監會人身險部主任袁序成在27日通氣會上表示,有了文件依據,近期保監會將對上述業務規模突出的公司逐個約談,如果在規定時間內沒有相應整改,則可能面臨停止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根據中國保監會統計,2015年1-5月,共有91家保險公司涉足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累計實現保險收入659.93億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規模佔比已達5.7%,比2014年同期提升1.5個百分點。
“應用技術手段
識別消費者區域”
袁序成表示,根據現有規則,任何保險産品僅限于保險公司註冊地和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區經營,為鼓勵網際網路創新發展,鼓勵拓展保障性業務兼顧風險防範,僅允許保險公司在沒有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區,經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三種。
至於該文件沒有明確列出的其他人身險險種,都只能在取得區域牌照的地區經營,同時通過技術手段識別投保人所在地域位置。
根據《暫行辦法》第七條,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下列險種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産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網際網路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産保險業務;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沒有放開的險種,保險公司仍然可以在自己的經營區域內銷售或與第三方機構合作,保險公司應該做好消費者説明和解釋工作,包括利益返還不確定性與服務覆蓋範圍有限等。”袁序成説。
從整個行業來看,70多家人身險公司是全國性牌照,相當一部分公司的分支機構已經覆蓋到地級市、縣域、鄉村;在供給方層面,保監會認為不存在消費者購買不到所需産品的情況。
該辦法施行三年,有些險種在放開過程中出現未預料風險,可隨時調整甚至收回。對於過渡依賴高收益或高限價産品的公司,監管部門將在近期陸續約談,要求按照該辦法進行規範和整改,關鍵在於程式上要有資訊披露。
購買産品的操作規程要細化,讓消費者充分理解自己購買的産品性質,“預期收益8%的萬能險也許在網路平臺上不到半小時就賣了10個億,購買過程不到10分鐘,這種快餐式消費不利於培養市場的保險意識,很難明晰其中風險和産品性質。”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新規表明,網際網路保險産品的銷售頁面上嚴禁片面使用“預期收益率”等描述産品利益的宣傳語句,保險産品為分紅險、投連險、萬能險等新型産品的,須以不小于産品名稱字號的黑体字標注收益不確定性。
車險:
能拿出解決方案可破例
《暫行辦法》對財險業務的區域突破,將佔行業六成比例的車險排除在外。
中國保監會財險部主任劉峰認為,車險是産險中的主流業務,對理賠服務要求非常高,如果一家公司在區域內沒有相應的服務機構,難以保障服務,原則上沒有解決方案之前,禁止跨區域銷售,如果公司能夠提出有效解決方案,經過保監會評估審核,也可以開放這個産品。
對眾安線上獲批車險牌照,就是一個典型例子。“眾安之所以批復其車險牌照,是因為它找到了解決方案,既與平安産險合作,後續理賠服務完全依託平安産險,在這個基礎上,保監會同意眾安做車險。”劉峰表示。
這個原則同樣適用於近期剛批准籌建的易安財險、安心財險和泰康線上財險公司。“這類專業網際網路公司,也同樣適用這份文件。”劉峰説。
依據《暫行辦法》,目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産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網際網路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産保險業務;可以將這部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三方平臺:
參與經營就要有資質
辦法所稱第三方網路平臺,是指除自營網路平臺外,在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活動中,為保險消費者和保險機構提供網路技術支援輔助服務的網路平臺。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應由保險機構管理和負責。第三方網路平臺經營開展上述保險業務的,應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
劉峰將第三方平臺分為兩類,一是僅為保險機構提供網路支援和技術服務,從事這方面活動不需要取得任何行政許可,例如提供頁面跳轉等導流服務。
但如果第三方平臺參與了保險業務經營活動中的承保、理賠、投訴等經營活動,第三方網路平臺應當取得相應保險經營活動的資質,包括不限于代理、經紀等經營許可。
劉峰總結目前網際網路保險市場為多种經營主體並存:保險公司自營、專業仲介機構經營、保險機構與第三方網路平臺合作,和專業網際網路保險公司等四種形式。
産品類型豐富多樣,一是傳統産品網路化,主要為車險、意外險、健康險和短期理財型産品;二是為網際網路新型場景和生態服務的創新保險産品,例如退運險、外賣食品安全險、小微機構履約保證保險等;三是提供網際網路金融風險抵禦能力的産品,例如網路賬戶支付安全保險、眾籌跳票保險等。
保監會表示,鼓勵網際網路保險創新,除眾安線上外,還有泰康線上、安心、易安等三家專業網際網路保險公司已獲批,正在籌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