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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變”保險 儲戶不服答覆訴保監局

  • 發佈時間:2015-07-18 07:4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市民包容英及其子陳義宏認為在銀行辦理儲蓄業務時,被工作人員使用隱瞞、欺騙手段,誘騙其購買了人身保險。此後,包容英母子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以下簡稱:甘肅保監局)投訴後,對其答覆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7月17日,該行政訴訟案件在蘭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來自天津、內蒙古、河南、河北等地的19名全國人大代表以及相關人士旁聽了庭審,該案將擇期宣判。

  案情:認為存款變保險狀告省保監局

  今年1月,包容英及其子陳義宏向甘肅保監局提交投訴稱,2010年9月30日,其在某銀行榆中縣支行辦理儲蓄業務時,被該行工作人員使用隱瞞、欺騙手段,誘其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人身保險。2014年9月,包容英發現被騙後,聯繫該保險公司交涉,對方否認銷售行為存在違規,並要求甘肅保監局進行核查。

  同年1月13日,甘肅保監局《投訴告知書》告知陳義宏:對其投訴該銀行和保險公司在經營保險業務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等的事項予以受理;對其要求該行賠償全部本金2萬元及同期利息、要求保險公司給予6萬元賠償的事項,屬民事糾紛,應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今年3月9日,甘肅保監局經調查後作出《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決定告知書》,並寄送陳義宏。該告知書對投訴人投訴的關於“沒有向客戶説明保險産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未提示保險産品的特點和風險”等十二項問題逐一進行了答覆;並對保險公司未向包容英寄送《紅利通知書》的違規問題責令限期整改。4月3日,甘肅保監局向涉事保險公司發出監管函。

  然而,對甘肅保監局作出的處理決定告知內容,陳義宏不服。同年3月24日陳義宏向中國保監會投訴,要求對甘肅保監局不作為行為進行核查。中國保監會于4月22日作出保監核查《投訴核查意見告知書》,認為甘肅保監局對陳義宏的投訴事項調查處理基本適當,決定維持甘肅保監局的處理意見,並向陳義宏郵寄送達了《投訴核查意見告知書》。原告包容英對甘肅保監局作出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決定告知書》不服,于2015年6月1日向蘭州市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一)撤銷甘肅保監局作出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決定告知書》;(二)對甘肅保監局及中國保監會相關工作人員沒有盡責履行監管職責進行查處。

  庭審:原被告就是否欺騙等展開辯論

  當日庭審中,陳義宏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其提出,保險公司在銷售産品時,應主動提示保險産品可能存在的風險,而該銀行工作人員在銷售過程中,刻意誇大收益,隱瞞可能存在的風險及提前退保的損失等。此行為存在欺騙,而甘肅保監局在收到投訴後,未對保單上的保單筆跡進行鑒定,認定“沒有有效證據證明存在代抄風險提示語句、代簽名的情形”,未經調查,其結論不負責任。

  被告方甘肅保監局辯稱,在其調取的相關證據中,保單簽收回執單上有明確記載保險價值、産品的經營主體、投保風險、保險責任、費用退除等資訊,單據上有包容英的簽名。在保險銷售後,工作人員對包容英的電話回訪錄音明確表示對産品了解。以上可以説明,原告陳義宏所提的“惡意隱瞞風險,未提供有關保險資料”的説法不能成立。

  就陳義宏所提的筆跡鑒定問題,甘肅保監局認為,其沒有代替原告進行筆跡鑒定的義務。

  新聞延伸

  據蘭州中院有關人士介紹,隨著金融衍生工具的廣泛出現,儲戶到銀行辦理儲蓄業務時,在銀行業務員的介紹下,購買保險産品或者基金等理財産品的事經常發生。由於我國現有的法律對金融機構資訊披露義務及法律責任規範不足,消費者的金融知識貧乏,風險意識淡薄,盲目購買銷售人員推薦的各種金融衍生産品,一旦出現虧損或者對獲得的預期收益不滿,便認為被銀行或者保險公司欺騙誘導,造成財産損失,於是向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保險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申請解決。一些消費者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答覆或處理決定不服,轉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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