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保險行銷員沒有閒錢炒股 騙保炒股並非個案
- 發佈時間:2015-06-11 07:2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胡愛善
一季度保監會及保監局共開出114張壽險罰單,涉及四大上市險企在內的多家保險公司
隨著股指一路上漲,保險行業的一些違規行為也開始與股市聯繫起來了。
繼前段時間某保險公司與網際網路公司推出的“跌停險”被叫停之後,近期又出現部分險企行銷員將騙取的投保人保費投入股市的現象。
近期,《證券日報》記者從相關渠道獨家獲得的一份數據顯示,一季度保監會及保監局共開出114張壽險罰單,涉及四大上市保險公司在內的多家保險公司,罰款金額共計684.5萬元。處罰原因包括産品宣傳不規範,偽造客戶簽名等七大違規行為。
個別行銷員騙保炒股
值得關注的是,今年以來隨著股指的一路走高,保險業的部分違規違法行為也開始與股市聯繫起來。
近日,廣州市海珠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黃某。經查,黃某本為某保險公司廣州分公司的職員,他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向購買保險的顧客徐先生推薦了一款虛構的理財産品,並謊稱持有上市保險公司的內部股,承諾不管股市漲跌都能有穩定收益。其實,他是把騙取資金用於炒股、炒期貨。
對於保險行銷人員的炒股行為,《證券日報》記者隨機採訪的幾位不同公司的保險行銷人員均表示目前沒有炒股。其中一位從業兩年,先後輾轉中外合資、中資險企的保險行銷人員表示,由於自己連續兩個月沒業績“挂零”,暫無閒錢投入股市,但公司業績靠前、收入較好的保險行銷人員確有炒股的現象。
從保險行銷員的收入來看,大多數行銷員可能也是“暫無閒錢炒股”。2014年年底,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首次發佈的《保險行銷員現狀調查報告》曾披露:在人身保險行銷員收入方面,2013年月均收入在1333元以下的佔比63.1%,月均收入在1333元-3500元的佔比18%,月均收入在3500元-7339元的佔比11.2%;而財險行銷員收入方面,月均收入在1333元以下的佔比45.2%,月均收入在1333元-3500元的佔比27.5%,月均收入在3500元-7339元的佔比13.7%。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近期出現的保險行銷員“騙保炒股”情況並非個例。此前,某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某保險公司廣州分公司也出現過保險行銷人員虛構保單、高收益理財産品騙取保費進行炒股的行為。
與股市相關的另一大違規現象是前段時間保監會叫停的跌停險。今年4月份,市場上出現了一種名為“跌停險”的網際網路保險産品,聲稱投保期內投保人的股票如果發生跌停,最高將獲賠付1萬元。該産品推出後,中國保監會發出風險提示,“跌停險”類似對賭遊戲,有博彩嫌疑,利用“跌停險”對股價波動進行保障,或放大金融風險,消費者應提高警惕。
114張罰單背後的685萬元
《證券日報》獨家獲得的一份數據顯示,一季度,中國保監會及各地保監局共開出壽險罰單114張,涉及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保險公司,罰款金額共計684.5萬元。
主要受罰的是七大違規行為:一是産品宣傳不規範,産品屬性講解錯誤,存在誇大收益,隱瞞收益的不確定性;二是未如實錄入被保險人姓名等關鍵資訊;三是偽造客戶簽名和代填寫風險提示語句;四是相關崗位管理者虛列費用、套取公司資金;五是聘任不具備資格的高管、保險銷售人員;六是業務檔案不完整、內控管理不完善等管理問題;七是相關崗位人員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保監會對仲介機構整頓清理的深入,今年以來超過一半的違規處罰涉及到保險仲介機構。包括仲介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編制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與非法從事保險仲介業務的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未在保險仲介監管資訊系統中為本機構的銷售從業人員辦理執業登記,向其發放執業證書等違規行為。
網際網路的放大效應,也讓不少保險公司越來越重視違規風險。某大型險企合規部人士對《證券日報》表示,公司近期比較重要的一個工作就是“兩個加強、兩個遏制”,公司已經選取重點單位、重點項目、重點人員進行重點檢查。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違規、違法案件對公司信譽和社會形象均帶來了不利影響,公司並非沒有完善的規章制度,而往往是一些人員有章不循、內控執行力不強,對待工作麻痹大意。“出一個案件,一切業績都會歸零,甚至好幾年翻不過身來。”
事實上,保險消費者往往是保險機構違規行為的直接或間接受害者。《證券日報》獨家獲悉,保監會近日決定發起“亮劍行動”,加大對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打擊力度。
在人身險方面重點檢查:人身險公司産品説明會及産品推介中是否存在不實宣傳;是否未按規定進行回訪;銀郵渠道是否存在擅自印製宣傳資料等問題;在通過新渠道銷售保險産品過程中,是否存在未按規定進行利益演示、明確告知費用扣除和退保損失,是否存在未經消費者同意直接劃扣保費等問題。
在財險方面,將重點檢查檢查:是否存在未按規定時效支付賠款、發出拒賠通知書等拖賠、無理拒賠問題;是否未經客戶允許隨意登出案件;是否未及時一次性告知投保人補充提供索賠證明和資料;是否存在拒絕單獨承保交強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