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險5次遭保險公司拒保 是商業選擇還是違規行為
- 發佈時間:2015-03-15 07:56:00 來源:紅網 責任編輯:王文舉
長沙張女士最近比較煩,她的車上一年出險5次,續保時被多家保險公司“拒之門外”,眼看著自己的愛車即將淪為“流浪車”,無奈之下她只好選擇外省保險公司“求援”。對於出險5次以上的高風險客戶,拒保或者大幅提高保費已是近年來保險公司的慣用手法。這究竟是保險行業的“商業自主選擇”,還是“違規行為”?3·15來臨之際,紅網時刻新聞記者對此展開了調查。
調查:出險5次,部分保險公司打出“拒保”牌
“如果車主上一年出險5次以上,來年續保會很難受。”湖南某財險公司車險負責人指出,為規避經營風險,在商業險方面,保險公司對於出險次數多的高風險客戶,普遍採取大幅提高保費或是“拒保”的做法,這是近年來保險行業通用的“法則”。
“通過‘車險資訊庫平臺’,湖南車主的出險次數、理賠金額、以及在哪家公司理賠等資訊,各家保險公司一查便知。”該負責人介紹,“車險資訊庫平臺”是保險公司的共用平臺。車輛續保時,保險公司只需從該平台中調取數據便知該車的投保情況及出險記錄。
“曾經有一位女車主上一年出險8次,幾乎沒有一家保險公司願意承保。”該負責人透露。
近日,記者電話人保、平安、大地、太平洋財險等多家財險公司客服發現,如上一年出險5次,多數保險公司態度謹慎。其中,部分公司打出了“拒保”的招牌,如提出出險3次以上,一般不能辦理續保;或出險5次即不符合電銷承保條件,需聯繫當地理賠部門辦理等。此外,部分保險公司開出了高昂的附加條件,如人保財險客服表示,出險5-7次,來年保費需上浮30%;中華聯合産險則上浮20%以上。
業內:商業險“拒保”屬商業行為
的士司機“拒載”將遭受懲罰,保險公司“拒保”屬於違規麼?湖南多位財險公司車險業務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保險法規定,商業險可以由保險公司和投保人雙方自由選擇。各保險公司有權根據自身情況制定承保政策。保險公司和車主都有權決定是否簽訂保單。
“如果保險公司認定該投保客戶風險大、有可能賠本,就可以不做這筆買賣。”湖南某財險公司負責人表示,保險公司作為一種商業機構,對風險高的客戶採取“拒保”,並沒有觸犯法律規定,這完全是一種商業行為。
同時,湖南保險行業協會陽繼澤指出,目前,湖南財險公司多達20余家,車主如果遭遇部分保險公司拒保,可在市場上,自行選擇其他的保險公司進行承保。
湖南保監局:交強險拒保屬違規
湖南省保監局産險監管處陳樸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所以,並不能冒然地斷定保險公司“拒保”商業車險就一定違規。但交強險是國家法定險種,保險公司不能拒保。如果保險公司拒保交強險則屬於違規行為,一旦發現,將嚴格查處。
律師:保險公司應對商業險“拒保”情形明確告之
那麼,保險公司“拒保”,是否屬於“霸王條款”?紅網聯動律師、湖南環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顏忠軍指出,保險公司從事商業保險業務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但是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業務(比如:交強險)沒有拒絕承保的權利。
所謂“霸王條款”,主要是指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違反公平,誠信等民法基本原則的條款。“上一年出險5次,保險公司予以拒保”是否屬於霸王條款,這不能一概而論。該條款如果用在“交強險”領域,明顯屬於霸王條款;但是,這個條款如果用在“商業險”領域,則屬於保險公司的經營自主權範疇。
此外,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明星律師韓穎認為,為保障保障車主的知情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條款中對拒保條件予以明確告之,並按照車主的要求,給予其詳細的説明、解釋。“如果保險公司盡到了省慎義務,在合同中進行了明確的説明、解釋並且提醒,那麼就不屬於霸王條款。”韓穎律師強調。
她指出,如果消費者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可以先和保險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保險行業協會反映,或者撥打全國保險消費投訴維權熱線,最後,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建議:小刮擦儘量少出險
湖南某財險公司車險負責人提醒,交強險總保額為12.2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財産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一旦車主發生追尾等事故,財産損失賠償金額2000元往往不夠。他認為,對於出險次數較多的車主,除投保交強險之外,應適當補充商業保險。
“一般來説,出險3次,來年續保的保費會大幅提高,建議車輛的小刮擦儘量少出險。”該負責人提醒,為避免被保險公司“拒保”,對於小事故,車主應儘量少出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