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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戴皓:建議減輕保險行業行銷員從業負擔

  • 發佈時間:2015-03-06 15:04:36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全國政協委員、合眾人壽董事長戴皓

  中國網財經3月6日訊 全國政協委員、合眾人壽董事長戴皓在兩會期間表示,現行稅賦政策影響了保險行銷員的展業積極性和隊伍發展的穩定性,也增大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成本和風險。

  目前,全國保險行銷員人數約為300萬人,佔全國保險從業人員總數的75%,是保險隊伍中的主力軍,行銷員創造的保費收入,在2013年壽險和産險中分別佔56.7%和20.4%,有力促進了保險業發展和社會經濟穩定發展,對社會就業、再就業做出了重要貢獻。

  戴皓委員表示,行銷員隊伍目前存在不少問題,“一是隊伍增長乏力,2011年以來,保險公司增加20多家,但是,行銷員僅僅增加5萬人。二是年齡偏大,40歲以上的佔39%。三是學歷偏低,高中及以下學歷的佔66.4%。四是隊伍不穩定,2011-2013年全國有508萬人次加入行銷員行列,同時又有502萬人次流失。五是收入偏低,2011年至2013年,行銷員年平均收入26243.4元,月均2186元,與全國城鎮非公企業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4289.5元)形成巨大反差。六是行銷員社保缺失,截至2014年5月,行銷員沒有社保的佔42%。”。

  是什麼原因造成了行銷員隊伍的問題?戴皓指出,現行稅賦政策影響了保險行銷員的展業積極性和隊伍發展的穩定性,也增大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成本和風險。

  一是存在重復徵稅問題。一方面行銷員和公司都要按月繳納營業稅,同一筆收入被徵兩次營業稅;另一方面從行銷員個人來講,同一筆收入既繳納營業稅又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行銷員個人所得稅徵收政策有失公平。行銷員作為非僱員,個人所得稅起徵點1333.33元,遠低於僱員的3500元。公司不給其繳納社保、公積金等項目。即使行銷員個人按靈活就業形式,自己全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卻不能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另外,基本生活費按800元的扣除標準已顯得過低。此外,對行銷員佣金收入一次偏高的,除按20%比例交納所得稅外,還實行加成徵收,既然對行銷員一次收人偏高的部分可以通過個人所得稅加以調節,那麼對行銷員徵收營業稅不僅存在重復繳納,也加大了行銷員的納稅負擔,有失公平。

  為此戴皓委員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提高行銷員展業成本扣除比例。保險行銷員展業 中所必需支出的購買宣傳資料、交通通訊、推廣等費用全部要自行承擔。除此之外,行銷員還要承擔某些必要的學習、 培訓費用。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保險行銷員取得佣金收入徵免個人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規定將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展業費用比例提高到40% 。這一比例符合當時保險展業的實際情況,距今已有8年時間。由於競爭加劇和通貨膨脹等因素,展業費用在佣金中的佔比大幅提高。為此,建議對現行展業費用扣除比例從目前的40%提高到77%(據測算,此標準可使行銷員達到公司僱員的待遇水準)。

  二是建議參照個體工商戶按年納稅。保險行業銷售有 其特殊性,行銷員的全年銷售業績分佈往往很不均衡,其月收入經常産生較大波動。而行銷員一次收入較高,又享受不到諸如員工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惠計稅政策。比如,在年初開門紅或其他業務推動階段行銷的收入遠高於其他時期,其納稅金額也就會遠高於全年的平均水準 。建議對行銷員採取類似個體工商戶的計稅方法,按年計算應納額,再根據月納稅金額多退少補,以解決因月度收入波動造成的總體稅負偏重問題。

  另外,國家營業稅改增值稅工作即將擴展到金融保險 業,建議在制定營改增具體政策過程中充分考慮保險行銷員這一龐大的銷售隊伍,通過改革降低其整體稅負水準,營改增後對行銷員取得的代理收入按照參照主業的稅收待遇進行免稅處理。即如果代理的保費屬於免稅範圍,則相應的代理收入也作免稅處理;如果屬於應稅範圍,則相應的代理收入也作應稅處理。這樣,産品鏈條各環節需要採用同樣的納稅方式,避免鏈條中出現額外負擔。

  三是鼓勵保險行銷員個人參加社保,給予其基本養老、 基本醫療方面的稅收優惠。行銷員作為社會勞動者的一員,社會保險是他們應當享受的一項公民權利。據初步調查,行銷員都是按照最低檔繳費,因此建議行銷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也列入稅前扣除。在允許扣除金額的確定上有兩種選擇,一是允許按地域扣除法定社保比例收入,明確以扣除後的餘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允許對行銷員參照員工按規定據實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既能夠提高行銷員繳納基本養老、醫療的積極性和經濟實力,提高社保覆蓋面,維護社會穩定;也能提升行銷員對行業的歸屬感,吸引更多應屆大學畢業生從事保險銷售工作,減輕就業壓力。

  四是建議按照企事業單位職工的納稅方式,增加低檔稅 率級數。通過對我國保險代理人、勞動合同員工個人所得稅進行對比分析(如圖),收入水準在(1333、18077)區間時,保險代理人稅負明顯高於勞動合同員工,尤其低收入區間差距更大。 行銷員稅率分為3檔,分別為20% 、30%、40%。勞動合同員工稅率分為7檔,分別為3% 、10% 、20%、25% 、30%、35% 、45% ;最高與最低檔稅率相差近7倍。因此,建議細化行銷員個人所得稅率級數,增加 3% 、10%的低檔稅率級數,使行銷員稅率分為5檔,縮小與勞動合同員工在低收入區間稅率上的差距,充分體現稅負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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