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滿月 未見存款搬家
- 發佈時間:2015-06-01 07:29:18 來源:解放日報 責任編輯:劉波
《存款保險條例》從5月1日起施行至今,剛好滿月。一個月間,市場運作平穩,未出現“存款搬家”現象。但隨著銀行業金融機構逐步按要求辦理投保手續,“存款保險”這種對中國人經濟生活來説相對陌生的事物,對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推進金融改革等,已開始形成影響。
給存款人利益和信心加把鎖
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宗良看來,最核心的是保護存款人利益、提升公眾信心、防範擠兌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從覆蓋範圍看,《條例》規定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均應投保存款保險。存款保險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超出部分則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資産中受償。有關測算顯示,該限額的設定可為99.63%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全額保護。
央行副行長潘功勝強調,實行限額償付,並不是説限額以上存款就沒有保障了。“大額存款人與銀行業務合作關係更密切,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不會輕易搬家。”按規定,在處置問題投保機構時,存款保險大多采取收購與承接等市場化手段,將問題機構的存款轉移到健康機構,從而使存款人存款、業務繼續得到保障。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研究員魏加寧指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風險採取必要的早期糾正措施。對金融風險而言,事前防範比事後處置更重要。
從政府托底向市場化轉變
市場剛接觸“存款保險”時,有百姓困惑:“從未想過銀行會倒閉,因為背後有政府,有問題政府會托底。靠存款保險保障權益,不是從‘絕對安全’變成‘相對安全’了嗎?”
這樣的理解失于片面。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快速壯大,改革中“無限政府”正走向“有限政府”,無法持續為無限擴大的市場進行“隱性擔保”。最可靠的,還是讓市場化機製成為金融市場的穩定器。存款保險正是這樣一種市場化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它以立法的形式,為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法律保障。
中國人民大學校長陳雨露指出,“存款保險發揮作用的關鍵不在於投入多少救助基金,而是切斷風險積累的鏈條,改變風險處置方式。”根據《條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擔任問題銀行接管組織,確保金融服務持續性、實現風險處置成本的市場化分擔,減少金融機構倒閉可能引發的外部衝擊。
民營銀行小銀行迎來春天
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堪稱金融改革一招“先手棋”,可以支援金融領域其他改革,比如金融業放開市場準入的改革。潘功勝指出:“從各國經驗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發展民營銀行、小銀行的重要前提和條件。”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若沒有存款保險,儲戶會認為把錢存進大銀行更放心。而在存款保險制度下,有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償付作保障,錢存大銀行還是小銀行,對儲戶來説幾乎沒有區別,無形中提升了民營銀行的競爭力。民營銀行的發展也加劇了銀行業競爭,銀行的危機感增強,對存款保險的需求也隨之增加。
有了存保制度,利率市場化改革也可以再推進,這將創造一個大中小銀行並存、公平且良性競爭的“金融生態”。陳雨露介紹,大部分國家選擇在利率市場化之前或加速過程中建立存款保險,以促進金融體系穩定。
值得一提的是,存款保險的重點是約束、引導銀行審慎經營,減少倒閉概率。魏加寧指出,《條例》規定“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對不同經營品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風險差別費率“獎優罰劣”,這種市場化手段可以加強對銀行盲目擴張和冒險經營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