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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憲容:存款保險制度對儲戶意義不大

  • 發佈時間:2015-04-14 09:31:58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洞見】存款保險制度醞釀20多年 為何選擇現在推出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 易憲容

  《存款保險條例》將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已經研究與討論了近22年的存款保險制度,終於水到渠成。可以説,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不僅能夠保護存款人權益,也為深化金融改革、引導國內金融機構改變經營方式奠定基礎。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不僅意味著中國金融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也預示著今年中國金融改革將會取得更多實質性的進展。

  就如同交強險一樣,存款保險也具有強制性,凡是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都應當投保存款保險。強制性的目的就在於防止單個銀行危機傳導至整個金融體系,從而防範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而已經醞釀了20多年的存款保險制度為何要在現在推出?

  存款保險制度對儲戶意義不大

  按照一般理解,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最為重要的目的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讓絕大多數居民的存款處於安全狀態,並有利於優化銀行結構,降低銀行體系的風險。因此,對於存款保險制度,估計絕大多數普通人所關注的應該是最高賠付額,而銀行關注的則是存款保險的具體費率。但這只是參照歐美國家成熟金融市場的存款保險制度的意義與作用來理解,與當前中國出臺存款保險制度的具體情況還相差較遠。

  為何歐美國家早就有的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需要討論20多年後才決定出臺?這個制度的實施在技術上應該是沒有多少困難的,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中國與歐美國家的金融體系完全不同。一般來説,金融市場交易的是信用風險,任何金融産品都是對信用風險的定價,而信用則是個人、企業及政府的承諾。那麼這些承諾從哪來?又通過什麼方式來保證?對於這些問題,不同經濟制度給出的答案差別很大。

  在成熟的市場體系下,信用是通過市場的重復博弈演化而形成,並由一套嚴格的法治體系來保證。但在政府管制下的中國金融市場,信用往往通過政府權力來授予,並由國家進行完全的隱性擔保。中國居民把存款存入任何一家銀行都不用擔心存款風險,就在於這些銀行為國家主導,而且國內任何一家銀行都有國家作隱性擔保,所以儲戶根本不會想到存入這些銀行的錢會有多少風險。但是在歐美國家,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居民存入銀行的錢隨時都可能面臨極高的風險,而且在這些國家,銀行破産倒閉也很正常。

  事實上,幾十年來,中國何曾有銀行破産倒閉?何曾有因為銀行擠兌讓居民存款造成損失的情況?既然國內居民的存款存入任何一家銀行都不存在風險,那麼制定存款保險制度對國內居民來説,應該是意義不大的事情。即使按照目前存款保險制度規定,最高償付限額50萬元,存款保險客戶覆蓋率高達99.63%,同樣是意義不大,100%不是更好嗎?

  轉移國家對銀行部分隱性擔保

  存款保險制度出臺,重要的是要改變國內銀行的行為方式及運作機制。因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就是政府通過制度的強制性,要求凡是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都應當投保存款保險。也就是説,本來居民在銀行存款的風險是由國家隱性擔保的,現在則要銀行自己來承擔絕大部分責任。

  對銀行來説,它們當然是不願意的。因為這樣不但會壓縮銀行的利潤(有外資銀行測算,如果費率為0.05%,那麼銀行稅前利潤就得減少2%左右;如果費率為0.1%,那麼銀行稅前利潤就得減少4%以上),而且也會加劇銀行之間的競爭。這就是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遲遲難以推出的根本原因。

  可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重點並非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因為在中國現有的金融體制下,銀行的信用風險由國家隱性擔保,即使是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人也不用擔心銀行裏的存款面臨多少風險,而存款保險制度推出的實質就是讓以往存款保險的隱性擔保顯性化。

  這種顯性擔保之所以重要,就在於能夠增加市場及居民對銀行體系的信心,讓他們對存款的安全性不用擔心,為中國金融體系的進一步改革編織安全網,設置隔離帶,以便防範個別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風險傳導至整個金融系統。

  存款保險助力金融改革

  既然國家對國內銀行的信用風險不再進行隱性擔保,那麼無論是國家、企業還是居民在金融市場的行為都得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對國家來説,就得放開對銀行業各種管制,貸款多少完全由銀行自主決定而國家不得進行信貸規模管制,同時減少對商業銀行政策性資源注入。對銀行來説,由於要把其行為的收益與風險都歸結到自己身上,就得提高自己風險定價管理能力、服務品質及競爭力,否則就可能被激烈的市場競爭所擊敗。對居民來説,由於與以往銀行同質的信用擔保不同,激烈的市場競爭使得銀行的服務及風險差異化,居民在將自己的錢存入銀行時,要比較不同銀行的風險與服務,有效的市場競爭就會在這樣的過程中形成。

  特別是對於銀行來講,一旦國家放棄對銀行信用完全的隱性擔保,那麼國內任何一家銀行的信用就得通過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得,任何一家銀行就得對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這也意味著國內任何一家銀行都面臨著破産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一家風險定價管理能力差、服務不好、沒有進取心的銀行都面臨著被市場淘汰的風險。

  《存款保險條例》實施也預示著今年一系列重大的金融改革措施將會出臺。比如,最近央行在兩次降息的同時也兼顧利率市場化改革,擴大了存款利率的浮動區間上限,目前存款利率浮動上限已經擴大到基準利率的1.3倍。

  《存款保險條例》實施,也預示著國內利率市場化會有進一步的重大改革,甚至將存款利率完全放開。而存款利率完全市場化,將對國內銀行體系産生重大影響。這不僅會改變當前扭曲的金融市場價格機制,緩解當前國內市場的“金融脫媒”趨勢,並讓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過程中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也有利於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整個金融市場的融資成本,解決當前國內金融市場存在的許多難題。

  同時,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也有利於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市場化,有利於人民幣資本項目進一步開放,有利於人民幣的國際化進程。

  如果《存款保險條例》能夠以確立公平公正的制度原則、公開透明的制度設定與修訂程式,那麼這項制度安排就能夠在實施的過程中不斷改訂與完善,不斷地適應中國的實際情況,從而真正保證中國金融市場健康持續發展。

  《存款保險條例》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條例》應用對象: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存款保險覆蓋範圍: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存款保險基本來源:

  1.投保機構繳納的保費;

  2.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産;

  3.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4.其他合法收入。中國經濟週刊-經濟網版權作品,轉載時須註明來源,違者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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