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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街道社保所長編207個人名 騙領257萬保險金

  • 發佈時間:2015-05-20 07:45:00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本市東城區北新橋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所長張智勇夥同一名下屬以及東城區職業介紹服務一中心兩職員,通過編造失業人員資訊,在5年內先後騙領207人次共計257萬餘元的失業保險金。被舉報後,張智勇還指使女會計挪用公款5萬元欲平息此事。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張智勇因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獲刑12年半,其餘兩名被告人因貪污罪分別獲刑10年,女會計則被免於刑事處罰。

  騙領207人次

  張智勇先後擔任東城區北新橋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副所長和所長職務,高某為北新橋社保所工作人員,要某在東城區職業介紹服務一中心(簡稱職介一中心)工作。

  一審查明,2006年至2011年,要某在職介一中心將編造的人員資訊錄入失業管理系統,核定為可以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該資訊轉至北新橋社保所後,張智勇發放失業保險金。高某在此過程中填寫失業人員情況表,製作虛假檔案。三人共辦理132人次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騙取失業保險金共計152萬餘元。

  此外,張智勇於2007年至2010年間,單獨或夥同沈某(已判刑),利用沈某在職介一中心負責修改錄入資訊的工作便利,共騙取75人次的失業保險金105余萬元。法院還查明,2013年1月間,張智勇夥同北新橋社保所會計赫某挪用該社保所公款5萬元,用於平息其被舉報一事。

  下屬不服上訴

  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張智勇有期徒刑12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半;以貪污罪分別判處高某和要某有期徒刑10年。

  高某上訴認為,其在犯罪中只起輔助作用,應對其減輕處罰。要某則提出,其在2011年8月才轉為事業編制,作案時並非公職人員。

  二中院認為,張智勇、高某和要某共同實施犯罪,三每人平均應對全部貪污犯罪承擔責任。要某在實施第一起貪污犯罪時負責失業人員資訊錄入,屬於在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亦構成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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