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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領失業金 社保所所長獲刑12年半

  • 發佈時間:2015-02-09 08:38:29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因與他人編造提前退休人員或低保人員資訊,先後騙領207人次共計257萬餘元的失業保險金,被舉報後還曾挪用公款走關係“平事兒”,近日,曾任北京東城區北新橋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所長的張智勇因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東城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半。

  “分工協作”騙失業金

  據了解,張智勇於2002年進入北新橋社保所工作,2008年起任北新橋社保所所長。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間,在東城區職業介紹服務一中心工作的要奇光,將編造的人員資訊錄入失業管理系統,核定為可以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在北新橋社保所工作的高翔負責填寫失業人員情況表,製作失業人員的營業執照等虛假檔案材料並移轉檔案。資訊轉至北新橋社保所後,張智勇再親自或安排他人進行相關操作,為編造的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

  據統計,5年間,3人共辦理132人次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騙取失業保險金共計近152萬餘元。

  此外,2007年至2010年間,沈濤(案發前在職介一中心負責修改錄入資訊,已判刑)將不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人員的資訊錄入失業管理系統,並進行失業保險待遇核定及失業檔案移轉等操作,後由張智勇在社保所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騙取75人次的失業保險金105萬餘元。

  挪用公款欲平息舉報

  除騙領失業保險金外,法院還查明,張智勇與社保所會計赫某于2013年1月間,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北新橋社保所公款5萬元,用於請托關係、平息張智勇被舉報一事。案發後,赫某家屬退繳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張智勇、高翔、要奇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産,均已構成貪污罪。張智勇、赫某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均構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張智勇有期徒刑12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半;以貪污罪判處高翔有期徒刑10年,判處要奇光有期徒刑10年。赫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記者李禹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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