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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償付限額為每人平均GDP12倍:遠高於國際水準

  • 發佈時間:2015-04-03 07:12:42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閆立良  責任編輯:張明江

  存款保險50萬元償付限額遠高於國際平均

  水準姚余棟認為,在存款保險制度下,銀行即使破産,也只是破股東的産,而不是破存款人的産

  “我國設定50萬元的償付限額,能夠為99.6%以上的存款人提供100%的全額保護,約為2013年我國每人平均GDP的12倍,大大高於國際平均水準,能夠充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銀行體系的穩定。”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長姚余棟日前表示,《存款保險條例》設定50萬元限額的目的,主要是通過法律發佈一個明確的信號,使中小存款人吃顆“定心丸”、穩定其信心,但並不是“50萬元以上沒有安全保障了”。實際上,銀行即使破産,也只是破股東的産,而不是破存款人的産。

  《存款保險條例》將於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姚余棟認為,我國居民儲蓄傾向較高、儲蓄很大程度上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的現實是設定50萬元償付限額的一個重要原因。

  “存款保險大多及時通過促使問題銀行股東補充資本或從外部引進新資本,使金融機構的市場化退出過程平穩有序,使存款人得到及時的、全面的保障,不影響對存款人的日常金融服務。”姚余棟指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發展民營銀行、小銀行的重要前提和條件。要發展社區銀行、小銀行,也要考慮可能出現的風險或問題。與治水類似,防範金融風險也貴在“疏”而不在“堵”。問題的核心,不應立足於不出風險,而是有良好的制度設計,來對風險進行有效約束和管理。

  姚余棟稱,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不同經營品質的金融機構實行差別費率,並採取及時糾正措施,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可以推動降低金融行業的準入門檻,有利於逐步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結構和佈局,促進形成一個有效競爭、可持續發展、主要面向“三農”和小微企業的小金融機構體系,豐富基層金融服務和供給,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準。

  他認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強化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推動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不斷加強市場主體意識,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健康市場主體,提高信貸資源配置效率,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夯實微觀基礎。

  姚余棟表示,從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來講,由於主要國際金融市場和絕大多數國家(地區)均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我國加快建立這項制度,有利於在存款人保護與風險處置政策方面與國際接軌,推動“引進來”戰略的實現,也有利於我國銀行業在海外設點佈局,更好地服務於“走出去”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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