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遞延型養老險産品就要來了 七成企業有考慮
- 發佈時間:2015-03-19 07:0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郭偉瑩
某壽險公司總裁稱,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如果能在稅收遞延的優惠基礎上實現資金增值、跑贏通脹,將更具吸引力
種種跡象表明,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越來越近。
近日,投資諮詢機構美世近日發佈資訊稱,個稅遞延養老保險産品定位於契約性産品的可能性較大,且應暫不會開放投連險産品。
相關調研顯示,對於個稅遞延保險實施稅優的政策,參與調研的企業中近七成將會考慮引入該産品,同時,將近六成的參加調研員工願意購買個稅遞延型年金産品。
多方發聲
3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所作的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到,要推出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這意味著,這個只聞樓梯響的業務,終於要“下樓”了。
3月6日,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回答媒體提問時表示,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將採取類似EET(繳費及收益階段免稅,領取階段再根據當期稅率表繳稅)的政策,推進方式為,先在個別地區試點,再在試點的基礎上,財政部和保監會一起研究提出全國方案。
3月8日,在兩會保險業代表委員座談會上,保監會主席項俊波稱,對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今年年內落地充滿信心。
而早在去年8月13日,國務院發佈的保險業新“國十條”(《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就提到,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
多方的聲音匯成一句話,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今年將試點。
契約型可能性大
投資諮詢機構美世近日發佈資訊,對可能將進行試點的個稅遞延養老保險産品形態做了簡單猜想。
所謂養老保險,從狹義角度上講是一種契約型産品,由保險公司提供。一般養老保險分為傳統險、分紅險、萬能險與投連險。“考慮到養老保險長期儲蓄的目標,應暫不會開放投連險産品。”美世預測。
從廣義角度上講,信託型養老産品(如企業年金)也可以算是養老保險(保障)的一種。
契約型産品和信託型産品相對,契約型是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簽訂相關保險合同,風險收益雙方共同承擔,而信託型則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擔,與企業年金類似。
而結合2014年實施的企業年金個稅遞延繳納的稅收政策(員工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政府應會避免出臺重復的稅優政策,且考慮到該産品定位於養老體系的第三支柱,所以未來個稅遞延養老産品定位於契約型産品的可能性較大。
延稅繳納方式仍有兩種可能性。一種為一次性扣除方式,即投保人延遲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2012年上海討論稿中建議的稅收收取方式;另一種方式為分期扣除方式,即類似于企業年金中如果採取分期領取的情況下對個稅遞繳的規定。
而對於個稅優惠,美世稱,兩種優惠形式都有較大可能性,即,或每月固定額度優惠,或與個人計稅基數百分比挂扣。“優惠的額度也可能會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建立長效調整機制,尤其是針對固定額度形式。”
美世認為,個稅遞延養老保險覆蓋群體涉及對象可能比較全面,會包括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
針對不同群體,方案或設置不同繳費方式,例如單位代辦投保、本人自行投保等。
對於領取條件,通常國內養老産品的領取條件設置為退休、領取日前全殘/身故或者移民。為了體現該産品的靈活性,也可能會參考國外的退休前提前領取而補繳稅款設計。
為了鼓勵員工積極參加,同時更好地惠及廣大職工,可能設置比較有競爭力的管理費用。
而對於不同保險公司的個稅遞延養老保險産品間轉移,美世認為,根據2012年討論稿的建議,以及企業年金的現行做法,當員工離職時,或將允許賬戶的變更轉移。
七成企業有考慮
此前,上海個人延稅型養老保險方案將産品定為契約型,産品形式為萬能型、分紅型保險;採用EET的稅收遞延模式。
對於稅收優惠方面,上海方案定為企業年金和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共用稅前列支額度,其中個人養老保險賬戶稅前列支700元,企業年金賬戶可稅前列支300元。有保險公司測算,這一試點將為上海帶來每年超過百億元的保費,推廣到全國範圍則有望帶來千億元級別的保費增量。
某壽險公司總裁對《證券日報》記者稱,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如果能在稅收遞延的優惠基礎上,使得資金能夠取得跑贏通脹的增值表現,將更具吸引力。
去年年底,美世發起的相關調研顯示,對於個稅遞延養老保險實施稅優的政策,參與調研的企業普遍看好,其中近七成企業將會考慮引入該産品,而這些企業中約有七成目前尚未實施補充養老計劃;已有補充養老計劃的企業中大部分也會對其現有計劃進行相應調整。
另外,調研還發現,員工對個稅遞延商業年金産品持有歡迎態度,將近六成的參加調研員工願意購買個稅遞延型年金産品,願意投入的資金平均值大約是基本月薪的6%。
此次調研共有133家企業參加,55%的企業來自製造、化學化工和資訊技術通信行業,其中超過40%的企業規模超過1000名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