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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出臺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

  • 發佈時間:2015-02-03 11:09:11  來源:金融時報  作者:張蘭  責任編輯:孫朋浩

  專家表示,相互保險組織可以成為股份制保險的合理補充,而且有利於樹立長期經營理念,促進保險業轉型升級。相互保險能夠更好地發展有利於被保險人長期利益的險種,從長遠看將對我國保險産品結構甚至商業模式産生重要影響。

  “隨著保險"新國十條"的發佈,政府對保險業發揮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作用充滿期待,公眾對保險也有著強烈需求。在這一形勢下,創新發展相互保險這一普惠金融形式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2月2日,中國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就《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答記者問時強調,相互保險組織具有不追求股東利潤和經營成本低廉的特點,不僅可以更好地為中低收入人群和高風險領域提供簡便靈活、惠而不費的保險産品和多樣化、個性化的保險服務,而且可以突破保險業現有商業模式局限,改變我國保險市場組織形式相對單一、保險産品競爭力有待提升的現狀,促進保險市場專業化、差異化、特色化、多元化發展。

  歷史悠久“獨具優勢”

  所謂相互保險,是指有相同風險保障需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願、民主管理的基礎上,以互相幫助、共攤風險為目的,為自己辦理保險的經濟活動。與股份制保險相比,相互保險組織沒有外部股東,由全體投保人共同所有,因此不存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利益衝突。而且這一保險形態發展歷史悠久,起源早于股份制保險,目前在國際保險市場仍佔據重要地位,尤其在高風險領域如農業、漁業和中低收入人群風險保障方面得到廣泛應用。據國際相互合作保險組織聯盟統計,2013年全球相互保險保費收入達1.23萬億美元,佔全球保險市場的26.7%,覆蓋人群8.25億人,相互保險組織總資産超過7.8萬億美元。

  “從國際上看,相互保險組織具有三個獨特優勢。”上述負責人介紹,相互保險組織的第一大特色就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利益一致,能夠較好地實現以客戶利益為中心,並由客戶參與管理,從而有效避免保險人不當經營和被保險人欺詐所導致的道德風險。其次,相互保險組織展業費用較低,核災定損準確度較高,可以有效降低經營成本,為會員提供更經濟的保險服務。再次,由於沒有股東盈利壓力,相互保險組織的資産和盈餘都用於被保險人的福利和保障,可以發展有利於被保險人長期利益的險種。

  準入條件“較為寬鬆”

  實際上,我國對相互保險早已進行了長期探索,尤其是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和人們風險防範需求增加,各類社會主體發展相互保險的願望愈發強烈,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更是給相互保險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

  “對於我國而言,發展相互保險顯然有利於擴大保險覆蓋範圍,提高保險服務經濟社會能力。”談及相互保險的發展前景,一位保險專家告訴記者,相互保險組織可以成為股份制保險的合理補充,而且有利於樹立長期經營理念,促進保險業轉型升級。相互保險能夠更好地發展有利於被保險人長期利益的險種,從長遠看將對我國保險産品結構甚至商業模式産生重要影響。

  此外,發展相互保險可以通過經濟利益給廣大農民搭建一個自我管理的平臺,創新基層社會管理方式,提升農村社會管理效率,化解農村社會矛盾和風險,而且相互保險可以更好彰顯保險“互助共濟”的本質,弘揚“我為人人,人人為我”、“扶危濟困”的保險互助文化,有利於提高人民群眾的保險意識,改善保險行業形象。

  當記者問及“如何讓相互保險成為股份制保險合理、必要的補充”時,上述負責人稱,《試行辦法》將從三個方向推動相互保險發展:第一類是一般相互保險組織,定位於按照公司化運作、在較大區域範圍內開展業務的大型組織。第二類是專業性相互保險組織,定位於在特定行業或特定風險領域開展單一相互保險業務的專業相互組織。第三類是區域性相互保險組織,定位於為地市級以下特定區域範圍內的居民提供專業保險服務的相互保險組織。

  根據國際經驗,相互保險組織的融資難度相對較大。為培育相互保險這一新型市場主體,《試行辦法》設置了相對較為寬鬆的準入條件。其中,一般相互保險組織需要滿足“有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的初始運營資金”及“有不低於500個初始會員”等主要設立條件,區域性、專業性相互保險組織需要滿足“有不低於1000萬元初始運營資金”和“有不低於100個初始會員”等主要設立條件。

  監管規則“求同存異”

  值得關注的是,由於相互保險與股份制保險之間的本質區別在於所有制和治理方式不同,而在日常經營和業務規則等方面沒有明顯差別,因此世界各國對兩者的業務監管也基本保持一致。

  “《試行辦法》基本遵循了現有的監管框架,在業務監管上採取與股份制公司基本趨同的規則,但也體現了針對性。”保監會上述負責人告訴記者,為充分體現相互保險會員制、人合性及民主管理的特色,《試行辦法》在治理結構、資訊披露等方面進行了針對性規定,以充分保障參保會員的權益。

  不僅如此,對不同規模的相互保險組織,《試行辦法》也進行了適當區別對待。其中,一般相互保險組織基本按照保險公司的現行監管制度進行監管,區域性、專業性和涉農相互保險組織則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了監管要求。對區域性、專業性等中小型相互保險組織將探索授權各保監局實施屬地監管,條件成熟時,還可逐步實行註冊制管理。

  上述負責人同時強調,《試行辦法》是開展相互保險監管的統領性、基礎性文件,更多體現的是相互保險監管的主要原則和核心理念,接下來還將進一步在組織治理、資訊披露、章程制定、償付能力、分支機構以及風險處置等方面制定配套細則,逐步構建一套完整、系統的相互保險監管制度體系。下一階段,保監會將做好引導和協調工作,支援有意願、有條件的地區和行業組織探索設立各種形式的相互保險組織,同時加快相關立法進程,積極推動在《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中增加相關條款,為相互保險發展創造更好的法律環境,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理順管理機制,爭取優惠政策,營造相互保險良好的政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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