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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2日 星期六

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公佈:平臺不得兼營P2P

  • 發佈時間:2014-12-19 07:17:08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12月18日消息,證券業協會網站今日公佈《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股權眾籌平臺不得兼營P2P或網路小額貸款業務。

  《管理辦法》規定,股權眾籌的投資者必須為特定對象,即經股權眾籌平臺核實的符合《管理辦法》中規定條件的實名註冊用戶;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且股權眾籌平臺只能向實名註冊用戶推薦項目資訊,股權眾籌平臺和融資者均不得進行公開宣傳、推介或勸誘。

  《管理辦法》還指出,股權眾籌平臺主要定位服務於中小微企業,眾籌項目不限定投融資額度,充分體現風險自擔,平臺的準入條件較為寬鬆,實行事後備案管理。

  《管理辦法》對投資者條件進行規定,要求其“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一方面避免大眾投資者承擔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資風險,另一方面通過引入合格投資者盡可能滿足中小微企業合理融資需求。

  以下是關於《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説明

  為拓展中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渠道,促進創新創業和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金融風險,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起草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有關情況説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據國際證監會組織對眾籌融資的定義,眾籌融資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從大量的個人或組織處獲得較少的資金來滿足項目、企業或個人資金需求的活動。眾籌融資對於拓寬中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支援實體經濟發展、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但由於缺乏必要的管理規範,眾籌融資活動在快速發展過程中也積累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和風險: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確,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業務邊界模糊,容易演化為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三是眾籌平臺良莠不齊,潛在的資金欺詐等風險不容忽視。

  為滿足普通大眾的投資需求,發展普惠金融,鼓勵行業創新發展,落實李克強總理在近期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有關部署進一步扶植小微企業,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指示精神,證券業協會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的基本要求起草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對股權眾籌融資進行自律管理,以促進我國股權眾籌行業健康發展。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股權眾籌融資的非公開發行性質

  現行《證券法》明確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核準,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通常情況下,選擇股權眾籌進行融資的中小微企業或發起人不符合現行公開發行核準的條件,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股權眾籌融資只能採取非公開發行。

  鋻於此,《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股權眾籌應當採取非公開發行方式,並通過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滿足《證券法》第10條對非公開發行的相關規定:一是投資者必須為特定對象,即經股權眾籌平臺核實的符合《管理辦法》中規定條件的實名註冊用戶;二是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三是股權眾籌平臺只能向實名註冊用戶推薦項目資訊,股權眾籌平臺和融資者均不得進行公開宣傳、推介或勸誘。

  (二)關於股權眾籌平臺

  《管理辦法》將股權眾籌平臺界定為“通過網際網路平臺(網際網路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資訊發佈、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仲介機構”。對於從事私募股權眾籌業務的股權眾籌融資平臺(以下簡稱股權眾籌平臺),主要定位服務於中小微企業,眾籌項目不限定投融資額度,充分體現風險自擔,平臺的準入條件較為寬鬆,實行事後備案管理。

  在股權眾籌平臺的經營業務範圍方面,為避免風險跨行業外溢,《管理辦法》規定股權眾籌平臺不得兼營個人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或網路小額貸款業務。

  (三)關於投資者

  鋻於股權眾籌融資的非公開發行性質,投資者應當為不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管理辦法》對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設定主要參照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同時投資者範圍增加了“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一方面避免大眾投資者承擔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資風險,另一方面通過引入合格投資者盡可能滿足中小微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

  (四)關於融資者

  《管理辦法》僅要求融資者為中小微企業,不對融資額度作出限制。《管理辦法》規定了融資者在股權眾籌融資活動中的職責,強調了適當程度的資訊披露義務。根據眾籌融資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的經營特點,《管理辦法》未對財務資訊提出很高的披露要求,但要求其發佈真實的融資計劃書,並通過股權眾籌平臺向投資者如實披露企業的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情況等關鍵資訊,及時披露影響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資訊。

  (五)關於投資者保護

  大眾投資者投資經驗少,抗風險能力弱,通常不允許直接或間接參與高風險投資。然而眾籌融資的本質特徵決定了大眾投資者也是此類投融資活動的重要募資對象,為此,《管理辦法》作了三個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明確並非所有普通大眾都可以參與股權眾籌,要求涉眾型平臺必須充分了解,並有充分理由確定其具有必要的風險認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二是以平臺為自律管理抓手,要求其有能力判定投資者識別風險和承擔風險的能力,有能力承擔可能出現的涉眾風險,實現投資者資金和平台資金的有效隔離;三是要求融資者適當程度的資訊披露。

  (六)關於自律管理

  證券業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股權眾籌融資行業進行自律管理。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證券業協會委託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權眾籌融資業務備案和後續監測進行日常管理。《管理辦法》明確列出各參與主體的禁止行為,劃定業務“紅線”,防止風險累積,鼓勵行業創新和自由競爭。為了保護眾籌融資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管理辦法》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規定了責令整改、警示、暫停執業等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

  (七)關於證券經營機構開展股權眾籌業務

  作為傳統直接融資仲介,證券經營機構在企業融資服務方面具備一定經驗和優勢,因此,《管理辦法》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可以直接提供股權眾籌融資服務,在相關業務開展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備。

  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為規範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股權眾籌行業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根據《證券法》、《公司法》、《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

  [2014]17號)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所稱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是指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網際網路平臺(以下簡稱股權眾籌平臺)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

  第三條 【基本原則】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願、公平的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尊重融資者智慧財産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管理機制安排】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股權眾籌融資行業進行自律管理。證券業協會委託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市場監測中心)對股權

  眾籌融資業務備案和後續監測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權眾籌平臺

  第五條 【平臺定義】股權眾籌平臺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平臺(網際網路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資訊發佈、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仲介機構。

  第六條 【備案登記】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

  證券業協會為股權眾籌平臺辦理備案登記不構成對股權眾籌平臺內控水準、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客戶資金安全的保證。

  第七條 【平臺準入】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

  (二)凈資産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三)有與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資訊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

  (四)有合法的網際網路平臺及其他技術設施;

  (五)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平臺職責】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勤勉盡責,督促投融資雙方依法合規開展眾籌融資活動、履行約定義務;

  (二)對投融資雙方進行實名認證,對用戶資訊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對融資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四)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眾籌活動;

  (五)對募集期資金設立專戶管理,證券業協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對投融資雙方的資訊、融資記錄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資訊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10年;

  (七)持續開展眾籌融資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並與投資者簽訂投資風險揭示書,確保投資者充分知悉投資風險;

  (八)按照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報送股權眾籌融資業務資訊;

  (九)保守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洩露融資者和投資者相關資訊;

  (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反洗錢工作;

  (十一)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禁止行為】股權眾籌平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本機構網際網路平臺為自身或關聯方融資;

  (二)對眾籌項目提供對外擔保或進行股權代持;

  (三)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服務;

  (四)利用平臺自身優勢獲取投資機會或誤導投資者;

  (五)向非實名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六)從事證券承銷、投資顧問、資産管理等證券經營機構業務,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除外;

  (七)兼營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或網路小額貸款業務;

  (八)採用惡意詆毀、貶損同行等不正當競爭手段;

  (九)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融資者與投資者

  第十條 【實名註冊】融資者和投資者應當為股權眾籌平臺核實的實名註冊用戶。

  第十一條 【融資者範圍及職責】融資者應當為中小微企業或其發起人,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臺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用戶資訊;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

  (三)發佈真實、準確的融資資訊;

  (四)按約定向投資者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資訊;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發行方式及範圍】融資者不得公開或採用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融資完成後,融資者或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融資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詐發行;

  (二)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三)同一時間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權眾籌平臺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融資,在股權眾籌平臺以外的公開場所發佈融資資訊;

  (四)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投資者範圍】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

  (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

  (二)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四)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

  (五)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能提供相關財産、收入證明外,還應當能辨識、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

  本項所稱金融資産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産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産品、信託計劃、保險産品、期貨權益等。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第十五條 【投資者職責】投資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臺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身份資訊、財産、收入證明等資訊;

  (二)保證投資資金來源合法;

  (三)主動了解眾籌項目投資風險,並確認其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可能産生的投資損失;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備案登記

  第十六條 【備案文件】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設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申請備案,並報送下列文件:

  (一)股權眾籌平臺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驗資報告;

  (四)網際網路平臺的ICP備案證明複印件;

  (五)股權眾籌平臺的組織架構、人員配置及專業人員資質證明;

  (六)股權眾籌平臺的業務管理制度;

  (七)股權眾籌平臺關於投資者保護、資金監督、資訊安全、防範欺詐和利益衝突、風險管理及投資者糾紛處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八)證券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相關文件要求】股權眾籌平臺應當保證申請備案所提供文件和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條 【核查方式】證券業協會可以通過約談股權眾籌平臺高級管理人員、專家評審、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備案受理】股權眾籌平臺提供的備案申請材料完備的,證券業協會收齊材料後受理。備案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股權眾籌平臺應當根據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申請備案期間,備案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及時告知證券業協會並申請變更備案內容。

  第二十條 【備案確認】對於開展私募股權眾籌業務的備案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證券業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確認。

  第二十一條 【備案登出】經備案後的股權眾籌平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的,證券業協會登出股權眾籌平臺備案。

  第五章 資訊報送

  第二十二條 【報送融資計劃書】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眾籌項目自發佈融資計劃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融資計劃書報市場監測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年報備查】股權眾籌平臺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及年報鑒證報告,原件留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資訊報送範圍】股權眾籌平臺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告:

  (一)備案事項發生變更;

  (二)股權眾籌平臺不再提供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服務;

  (三)股權眾籌平臺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四)股權眾籌平臺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股權眾籌平臺因違規經營行為被起訴,包括:涉嫌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等行為;

  (六)股權眾籌平臺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錯誤保證、有誤的報告、偽造、欺詐、錯誤處置資金和證券等行為;

  (七)股權眾籌平臺內部人員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八)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 【備案管理資訊系統】市場監測中心應當建立備案管理資訊系統,記錄包括但不限于融資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員、股權眾籌平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股權眾籌融資活動的資訊。備案管理資訊系統應當加入中國證監會中央監管資訊平臺,股權眾籌相關數據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業協會共用。

  第二十六條 【自律檢查與懲戒】證券業協會對股權眾籌平臺開展自律檢查,對違反自律規則的單位和個人實施懲戒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自律管理措施與紀律處分】股權眾籌平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自律規則的,證券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同時將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的相關資訊抄報中國證監會。涉嫌違法違規的,由證券業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權機構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眾籌業務】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的,應當在業務開展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備。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由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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