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險商業化運作要過渡好
- 發佈時間:2014-11-02 15:29:42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孫朋浩
在上海自貿區內設立的貿易企業超過了60%,這些企業的運作和發展需要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障和融資功能的發揮,為此我們可以以自貿區為試點探索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商業化運作模式,然後向全國推廣。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商業化運作可以分為過渡階段和全面開放階段。首先我們探討商業化運作過渡階段的相關舉措。
以信用保險最為發達的歐洲為代表,出口信用保險的市場化運作成為一種潮流。
中國保險監管委員會已經著手探索短期性出口信用保險商業化運作,現在實行出口信用保險的商業化運作的主要限制是:商業保險公司必須向保監會申請,經保監會審核同意才能獲得經辦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許可。商業保險公司在經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時如果政府不在稅收、費率等方面給與優惠,將抑制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積極性。
因為自貿區是自由貿易的實驗區,會有許多制度方面的創新,保險公司也會在自貿區設立營業網點,所以我國可以以自貿區建立為契機,借鑒國際經驗,在自貿區探索由中信保這一政策性保險公司為主導,同時引入資信度高、運作規範的商業保險公司,在保護公平、促進競爭、自負盈虧的原則下開展短期性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以形成對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的有力補充,改善當前出口信用保險市場供不應求的現狀。
只是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商業化運作應分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出口信用保險商業化運作的過渡階段,主要是為出口信用保險的商業化運作做鋪墊;第二個階段為出口信用保險的商業化險種全面開放階段,允許所有的商業保險公司進入。
出口信用保險商業化運作的過渡階段的目的在於逐步區分可市場化險種和不可市場化險種,為後期可市場化險種的開放做準備,同時培養和提高商業保險公司承保出口信用保險的技能。
為此,先要實現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分賬戶獨立核算。保監會等相關部門可以根據出口信用保險各險種的風險情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劃分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商業化的可能性最大,這也是目前大多數國家出口信用保險私有化、商業化的潮流。
還要分設“政策性賬戶”和“自營賬戶”。中信保根據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的劃分,在業務的經營上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今後的賠款支出、追償收入分別計入不同的賬戶。與政策性業務相關的收入和支出計入“政策性賬戶”,與商業性業務相關的收入和支出計入“自營賬戶”。“自營賬戶”不僅包括出口信用保險中的商業性業務,而且還包括中信保經營的國內貿易險和資訊諮詢以及追償服務等其他業務。分賬戶獨立核算是歐洲官方出口信用機構慣用的做法(如法國的科法斯、德國的赫爾姆斯等),其他發達國家的出口信用機構,如加拿大的出口發展公司也採用分賬戶獨立核算的模式。採用分賬戶獨立核算可以逐漸劃清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為以後出口信用保險商業性業務的全面開放做準備。
而政策性賬戶風險應由國家財政承擔。政策性賬戶經營的業務大多是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以及擔保業務,風險很大,這部分業務的經營風險仍然由出口信用保險風險基金承擔,在出現虧損時由國家財政給予補償。而自營賬戶採取商業化經營,由中信保自負盈虧,這樣不僅可以促使中信保不斷地提高短期險的經營水準和工作效率,合理地控制風險,而且可以激勵中信保不斷地進行産品和服務的創新,加快商業性出口信用保險,尤其是短期險市場的成熟。
適當引入實力雄厚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商業性業務也十分必要。
商業性業務單獨核算,政府應給予稅收優惠。在出口信用保險商業化運作的過渡階段,通過適當引入一些實力雄厚的商業保險公司試點運營商業性出口信用保險,以達到培養商業保險公司在出口信用保險上的經營技能,逐漸建立資訊數據庫;同時也給出口信用保險市場引入競爭機制,促使中信保不斷提高産品創新能力和服務水準。試點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商業性業務與其主營業務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向保監會彙報經營業績,以使監管當局能夠及時監督整個市場,以穩健地向商業化發展。政府可以適當對試點的商業保險公司在經營短期險業務時給予一定的財政支援,如稅收優惠等。
要推動商業保險公司與國際信用保險公司合作。出口信用保險的定價和風險控制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其對國家風險和企業資信的評級,然而試點的商業保險公司在資訊數據庫建設方面的缺乏,也成為阻礙商業保險公司進入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市場的一大障礙。商業保險公司可以採取與國際信用保險公司合作的形式,從國際信用保險公司處獲得技術支援,在經營過程中不斷積累和完善資訊數據庫。這是商業保險公司進入出口信用保險市場的不可或缺的舉措。
政策性保險公司充當“最後再保險人”角色也不可缺少。
商業保險公司進入出口信用保險市場面臨的另一個問題是關聯風險。同一國家不同進口商可能會因為政治風險而同時賒欠賬款,也就是不同進口商的違約風險並非是獨立的,所以,商業保險公司需要再保險來對衝此類風險。當商業保險公司在私人再保險市場得不到再保險保障時,政策性保險公司中信保可以充當商業保險公司的再保險人,以確保商業保險公司在私人再保險市場上的確無法轉移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