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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鄉居民養老險調整繳費最高補90元

  • 發佈時間:2014-08-27 02:12: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肖丹  責任編輯:孫朋浩

  北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所調整。昨天,市人力社保局發佈《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暨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規範了繳費標準,明確了與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辦法。另外,為了強化多繳多得、多繳多補的激勵機制,本市今年再次提高參保繳費財政補貼力度:個人繳費1000元至2000元的,財政每人每年補貼60元;個人繳費20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補貼90元。在享受待遇年限方面,從2015年起,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領取待遇年齡從以前的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統一為60周歲,適齡人群今年參保則仍按原政策。

  新 政

  繳費補貼每人最高補90元

  《通知》明確,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定額繳費,參保人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今年,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年繳費額度為1000元至7420元,併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為了強化多繳多得、多繳多補的制度激勵機制,本市今年再次提高參保繳費財政補貼力度,對個人繳費1000元至2000元之間的人員,每人每年補貼60元;個人繳費標準20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補貼90元。本次提高財政補貼標準,預計涉及經費2000萬元至3000萬元。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同時,為增加基金籌資渠道,根據國家統一規定,本市還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資助額度不超過最高繳費標準,並計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

  明年起新參保者均60歲領養老金

  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參保繳費的人員,仍按原規定執行,即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提醒:適齡人群應儘量在今年年底前,儘快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凡是今年參保繳費的本市城鄉居民,包含目前已繳費的人員,繳費補貼均按新標準執行。

  為保持政策連續性和體現公平性,對於2015年1月1日起新參保的人員,如果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時間)已經超過了45周歲;外省進京落戶人員在2013年1月1日(全國新農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現全覆蓋時間)超過45周歲的,為保證他們在到達退休年齡後能享受養老待遇,除按規定逐年繳費外,也允許這兩類參保人一次性多繳,以增加個人賬戶額度,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而對於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未達到45周歲、外省進京落戶人員2013年1月1日沒達到45周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此外,2015年1月1日起新參保的人員,因個人原因間斷繳費,到年滿60周歲時繳費還不足15年,須延期並逐年繳費,直到滿足按月領取待遇條件為止。

  職工和居民養老險可互轉

  京籍

  ●本市戶籍的參保人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可以申請將居民養老保險轉入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待遇。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本市戶籍參保人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滿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居民養老保險,繼續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關規定參保繳費,等達到規定的領取條件時,再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待遇。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非京籍

  ●外埠戶籍人員在本市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滿10年以上且具有永久性個人賬戶的,即可將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確定為本市,可以申請將居民養老保險轉入職工養老保險,並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待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併、也不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提醒

  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以繼承

  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如果參保人在領取養老待遇前或待遇後不幸去世的,個人賬戶資金餘額還可以依法繼承。

  職工和居民養老保險不能同時領

  《通知》明確規定,參保人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同時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將被終止並解除,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餘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

  戶籍遷移別忘轉養老保險關係

  新政實施後,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如果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的,包含本市內戶籍遷移和省市間遷移,都需要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規定在戶籍所在地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如果本市戶籍參保人將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入外省(區、市)的,需按照轉入地的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如果參保人已經按規定領取了養老待遇,那麼無論戶籍是否遷移,都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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