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保險公司産品開發設計行為,切實發揮人身保險産品的保險保障功能,回歸保險本源、防範經營風險,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保監會已于近日下發《關於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産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明確,萬能型保險産品、投資連結型保險産品設計應提供不定期、不定額追加保險費,靈活調整保險金額等功能。同時,保險公司不得以附加險形式設計萬能型保險産品或投資連結型保險産品。
《通知》要求,保險公司開發設計保險産品時應當遵循並堅持以下原則:
(一)以消費者的需求為中心,發展有利於保障和改進民生的人身保險産品;
(二)以我國國情和行業發展為實際考量,發展符合自身規律,符合國家發展戰略導向的人身保險産品;
(三)以保險基本原理為根本,借鑒國際經驗,發展保障功能突出,符合損失分擔、風險同質和大數法則的人身保險産品。
《通知》明確支援並鼓勵保險公司大力發展下列人身保險産品:
(一)保險公司開發的定期壽險産品、終身壽險産品,應重點服務於消費者身故風險的保障規劃,並不斷提高此類産品的風險保障水準。支援並鼓勵保險公司在定期壽險産品、終身壽險産品費率厘定時,區分被保險人健康狀況、吸煙狀況等情況進行差異化定價,提高産品的科學定價水準。
(二)保險公司開發的長期年金保險産品,應重點服務於消費者長期生存金、長期養老金的積累,併為消費者提供長期持續的生存金、養老金領取服務。
(三)保險公司開發的健康保險産品,應重點服務於消費者看病就醫等健康保障規劃,並不斷提高保障的覆蓋面和保障的針對性。
(四)保險公司為特定人群開發的專屬保險保障産品,應重點服務於支援國家實體經濟發展、國家脫貧攻堅戰略等國家發展重大領域。
此外,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的保險産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兩全保險産品、年金保險産品,首次生存保險金給付應在保單生效滿5年之後,且每年給付或部分領取比例不得超過已交保險費的20%。
(二)萬能型保險産品、投資連結型保險産品設計應提供不定期、不定額追加保險費,靈活調整保險金額等功能。保險公司不得以附加險形式設計萬能型保險産品或投資連結型保險産品。
(三)護理保險産品在保險期間屆滿前給付的生存保險金, 應當以被保險人因保險合同約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為給付條件。
(四)失能收入損失保險産品在保險期間屆滿前給付的生存保險金,應當以被保險人因合同約定的疾病或者意外傷害導致工作能力喪失為給付條件。
(五)團體醫療保險産品中,保險公司收取的醫療保費應全部用於醫療保險責任的保險金給付,且産品定價利率應符合相關監管規定要求。
(六)保險産品名稱應當清晰明瞭,突出保險産品責任特點。保險産品定名、産品説明書以及相關産品宣傳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財”“投資計劃”等表述。
(七)保險公司對産品進行組合銷售的,應在産品銷售和産品宣傳材料中明確告知消費者為“保險産品組合”或“保險産品計劃”。
《通知》顯示,保險公司違反監管規定開發設計人身保險産品,或通過産品設計刻意規避監管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採取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産品、責令公司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業務等監管措施,並嚴肅追究公司總經理、總精算師等責任人責任。
(責任編輯:張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