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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發佈兩個廉政規定

  • 發佈時間:2015-07-01 16:15:43  來源:保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為貫徹中央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中國保監會關於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和《中國保監會關於監管幹部與監管對象交往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兩個規定”),將於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保監會黨委書記、主席項俊波同志強調,“兩個規定”體現了保監會落實“兩個責任”的積極態度,是把紀律挺到前頭、加強監督、抓早抓小的重要舉措,是加強作風建設、防控廉政風險的有效手段。保監會系統各級黨組織要認真學習貫徹“兩個規定”,各級黨委要率先垂范,嚴抓規定的落實,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自覺遵守規定,各級紀委、監察機關要嚴格監督規定的執行情況。

  《中國保監會關於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共12條,針對保險監管機構的特點,對保監會系統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有關問題進行了規範。規定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註冊保險機構;不準投資非上市保險機構;不準在國(境)外註冊保險機構後回國(境)從事經營活動。不準擔任外資、中外合資保險機構由外方委派或聘任的高級職務。在保險機構擔任高級職務的,不準利用領導幹部的職權或影響,在保險經營中謀取商業機會,進行不公平競爭。規定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保險業外註冊企業或擔任企業高級職務的,不準優於同等客戶條件購買保險、獲得保險服務;不準向領導幹部所在單位及其監管對象提供社會仲介服務;不準與領導幹部所在單位及其監管對象發生商品、勞務、廣告宣傳、招標投標、經濟擔保、房屋租賃、資産管理等經濟關係;不準參與領導幹部監管對象的資産處置、項目投資等業務;不準承接領導幹部所在單位及其監管對象的基建、裝修等工程項目;不準承辦領導幹部所在單位及其監管對象組織的展覽、會議、培訓等活動。

  《中國保監會關於監管幹部與監管對象交往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共12條,緊密結合實際,明確規定監管幹部不得要求監管對象違規安排特定關係人就業、調整特定關係人工作崗位或者提拔特定關係人、提高特定關係人的收入待遇;不得要求監管對象為特定關係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名義佔用監管對象財物;不得接受監管對象為本人及特定關係人安排宴請和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監管幹部及特定關係人的婚喪喜慶事宜,不得邀請監管對象參加,不得接受監管對象操辦、提供便利或支付費用;監管幹部不得向監管對象拉贊助出書或者攤派發行,不得要求監管對象購買指定商品、服務等。規定監管幹部為監管對象授課、作報告或者接受監管對象邀請到相關單位授課、作報告,必須經組織批准,同時不得違反規定領取報酬。

  “兩個規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條規,緊密結合保險監管實際,內容具體,針對性強,便於操作。保監會將圍繞“兩個規定”的貫徹執行,進行教育、開展檢查,進一步加強防止不正之風和防控廉政風險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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