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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貨套期會計新規帶來五大改進

  • 發佈時間:2015-12-15 08:3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擴大被套期項目範圍,取消80%—125%套期有效性量化指標,引入套期關係“再平衡”機制

   近日,財政部印發《商品期貨套期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對套期會計的應用條件、會計處理原則、詳細賬務處理、列示與披露等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

  相對於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下稱24號準則),《暫行規定》對套期會計作了較大改進。其核心理念是讓套期會計更加緊密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使企業的商品價格風險管理活動能夠恰當地體現在財務報表中。按照這一理念,主要的改進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擴大了可以被指定的被套期項目的範圍。允許將風險敞口的某一層級(例如庫存原油中最先實現銷售的100桶原油的價格風險)、某一風險成分(例如銅線價格中的銅基準價格風險)指定為被套期項目,也允許將風險總敞口、風險凈敞口指定為被套期項目。可以指定的被套期項目範圍的擴大能夠更好地適應企業的風險管理策略和目標,提高企業成功應用套期會計的可能性。

  二是取消了80%—125%的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標及回顧性評估要求,代之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更加注重預期有效性評估。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標準的重點是,要求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之間應當具有經濟關係,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而産生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預期隨著相同基礎變數或經濟上相關的類似基礎變數變動發生方向相反的變動。

  三是引入靈活的套期關係“再平衡”機制。要求當套期比率不再反映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所含風險的平衡,但指定該套期關係的風險管理目標並沒有改變時,企業應當通過調整套期比率來滿足套期有效性要求(即“再平衡”),從而延續套期關係,而不必如24號準則所要求先終止再重新指定套期關係。

  四是對列示和披露做出了更為明確、詳細的規定。一方面,明確規定了商品期貨套期業務相關的項目和金額如何在資産負債表和利潤表中列示。另一方面,要求企業充分披露商品期貨套期業務風險管理活動有關的資訊,幫助報表使用者從總體上理解企業商品期貨套期業務風險管理目標、過程和預期效果。

  五是區別公允價值套期和現金流量套期兩種不同的套期類型,區別存貨、採購商品的確定承諾、銷售商品的確定承諾、預期商品採購、預期商品銷售等不同的被套期項目,針對指定套期關係、套期關係存續期間、套期關係終止、後續處理等不同環節,全面規定了具體賬務處理,更加方便企業理解、掌握和操作。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昨日就《暫行規定》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暫行規定》印發後,財政部將抓緊對24號準則進行修訂。修訂後的24號準則實施同時,《暫行規定》將廢止。《暫行規定》引入了IFRS 9中適用於商品期貨套期會計的規定,在核心原則和內容上與IFRS 9保持了實質趨同。未來修訂的24號準則也將保持與IFRS 9中套期會計規定的實質趨同。

  該負責人同時強調,《暫行規定》印發後,現行24號準則仍然有效。之所以這樣安排,基於兩個考慮:一是《暫行規定》只規範商品期貨套期業務,而24號準則規範所有的套期業務,《暫行規定》在範圍上無法替代24號準則;二是保持國際趨同的考慮,IFRS 9允許在其生效日(2018年1月1日)後的長時間內(宏觀套期項目完成前),採用IFRS 9的企業仍然可以選擇適用原來的套期會計規定(即IAS39中的套期會計規定),這意味著IAS39中的套期會計規定將保持有效直至宏觀套期項目完成。

  該負責人提醒,在《暫行規定》的適用範圍方面,企業應當把握以下四點:一是《暫行規定》僅適用於採用商品期貨合約為套期工具,對企業現貨經營中的商品價格風險進行套期的業務;二是企業開展商品期貨套期業務,可以選擇執行《暫行規定》,也可以選擇繼續執行24號準則;三是如果企業選擇執行《暫行規定》,應當對所有的商品期貨套期業務都執行《暫行規定》,不得對一部分商品期貨套期業務執行《暫行規定》,對另一部分商品期貨套期業務執行24號準則;四是無論企業選擇執行《暫行規定》還是選擇繼續執行24號準則,在套期會計方法可選擇性上並未發生變化,即對於符合應用條件的商品期貨套期業務,企業可以選擇採用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也可以選擇不採用套期會計方法,而按照其他會計準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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