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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貨套期業務會計成本有望下降

  • 發佈時間:2015-12-15 06:22:0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適應商品期貨市場發展需要,使套期會計更好反映企業商品價格風險管理活動的影響,近日,財政部印發《商品期貨套期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12月14日,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暫行規定》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解釋説,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發佈于2006年,對於規範企業套期會計處理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隨著大宗商品價格波動日益劇烈,更多企業涉足商品期貨套期業務,現行24號準則所規定的套期會計與企業風險管理活動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脫節。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説,改進工作的核心理念就是要讓套期會計更加緊密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使企業的商品價格風險管理活動能夠恰當地體現在財務報表中。

  比如,擴大了可被指定的被套期項目的範圍,允許將風險敞口的某一層級、某一風險成分指定為被套期項目。“這一規定能夠更好地適應企業的風險管理策略和目標,提高企業成功應用套期會計的可能性。”該負責人説。再如,更加注重預期有效性評估,降低了企業運用套期會計的門檻,減少了企業運用套期會計的成本和工作量,並有助於在財務報表中更加恰當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引入靈活的套期關係“再平衡”機制。要求當套期比率不再反映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所含風險的平衡,但指定該套期關係的風險管理目標並沒有改變時,企業應當通過調整套期比率來滿足套期有效性要求,從而延續套期關係,而不必如24號準則所要求先終止再重新指定套期關係。

  此外,一方面,明確規定了商品期貨套期業務相關的項目和金額如何在資産負債表和利潤表中列示;另一方面,要求企業充分披露商品期貨套期業務風險管理活動有關的資訊,幫助報表使用者從總體上理解企業商品期貨套期業務風險管理目標、過程和預期效果。該負責人表示,《暫行規定》印發後,現行24號準則仍然有效。之所以這樣安排,是因為《暫行規定》只規範商品期貨套期業務,而24號準則規範所有的套期業務,《暫行規定》在範圍上無法替代24號準則。

  對於企業而言,該負責人建議説,應當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暫行規定》僅適用於採用商品期貨合約為套期工具,對企業現貨經營中的商品價格風險進行套期的業務。二是企業開展商品期貨套期業務,可以選擇執行《暫行規定》,也可以選擇繼續執行24號準則。“這樣的安排除了如前所述保持國際趨同的考慮,還考慮了A+H股上市公司的現實情況。對於從事商品期貨套期業務的A+H股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在A股財務報告中選擇繼續執行24號準則,而確保A股財務報告和H股財務報告不因此産生差異。”該負責人説。

  該負責人表示,如果企業選擇執行《暫行規定》,應當對所有的商品期貨套期業務都執行《暫行規定》,不得對一部分商品期貨套期業務執行《暫行規定》,而對另一部分商品期貨套期業務執行24號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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