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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嚴私募新規出臺 冷靜期內投資者可解除合同

  • 發佈時間:2016-04-18 09:15:27  來源:揚子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經過近4個月的醞釀,《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于近日出臺,並將自今年7月15日正式施行。該辦法從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式、賬戶監督、資訊披露、合格投資者確認、風險揭示、冷靜期、回訪確認、募集機構和人員法律責任等九個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構建了一整套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被稱為史上最嚴私募新規。

  限定合法募集主體

  《辦法》明確了私募基金兩類募集機構主體,即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國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受託募集私募基金。募集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辦法》同時明確了募集機構承擔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引入資金賬戶監督機構,明確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訂監督協議,對募集專用賬戶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募集機構挪用,並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冷靜期不少於24小時

  《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募集機構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式後,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後經過回訪確認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PE(股權投資)和創投基金的投資冷靜期可參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或自行約定。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

  朋友圈賣産品也違規

  《辦法》允許管理人合法宣傳,但也更加清晰地劃定紅線,如推介時不能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判斷風險的措辭,不能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行銷時間限制的措辭,不能採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的措辭等等。

  此外,募集機構不得通過電視、海報、公開資料、微信朋友圈等網際網路媒介推介私募基金。

  據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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